晚间收到一位读者提问:工作中遇到一份法律文本,我方说“One-China principle”,但外方想改为“One-China policy”,这两种表述是否有区别?
这个问题很重要,值得科普。
2017年,美国著名智库布鲁金斯学会发布一份题为“One-China Policy Primer”的报告。报告开宗明义指出:
The One-China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the same thing as the One-China principl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这句话告诉我们,“One-China principle(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提法,“One-China policy(一个中国政策)”是美国提法,二者不能划等号。
中国的“One-China principle(一个中国原则)”基本涵义很明确: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美国的“One-China policy”涵义比较复杂,承认(recogniz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中国人最关心的“台湾地位”问题上,却玩起了“模糊”: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这里的“acknowledge”约等于“take notice of”,即,美方“认识到/注意到”中国的立场。什么意思?
美国著名脱口秀主持人John Oliver在今年10月份的一档节目中曾一语道破:“We acknowledge..., but didn't agree with...”。
这就是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战略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表述。
文刀君周日在华东政法大学的讲座中谈到美国对台的另一处“战略模糊”表述,分享给各位:
The U.S. will provide arms for Taiwan “to maintain a sufficient self-defense capability” (Taiwan Relations Act 《与台湾关系法》)
对于“美国是否会武力保台”,《与台湾关系法》没有明确表述,但这句话里的“sufficient”给人留下了想象空间。究竟什么程度算“充足的自我防卫能力”,由“总统和国会”决定。
“模糊性”是法律话语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台湾问题上,美国官方该模糊时就模糊,该准确时也不含糊。
布鲁金斯学会2017年的报告给特朗普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DO NOT use the phrase “One-China principle” (the PRC term). Instead, continue the practice of referring to “our One-China policy.”
布鲁金斯学会的这项建议对我们也是一个提醒:我们要坚持用“One-China principle”,不用“One-China policy”!这是“原则”问题。
原标题:《“一个中国原则”:英文为何不要用“Policy”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