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疫情期间,北京一公职人员隐瞒行程,30天多次出境,先后到达5个国家地区和国内城市......

1月26日至3月15日,骆某曾3次离京、出国境,累计30天,先后到达香港、韩国、泰国、珠海、澳门等5个国家地区和国内城市。作为海淀区体育局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的一名工勤人员,身为党员,骆某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5月28日,骆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辞职。

“我当时心存侥幸,以为只要不说就没事,想蒙混过关。”骆某懊悔不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是干部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因私出国(境)不仅仅是个人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
一方面,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强化自我约束,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并登记,不得私自保存因私出国证照。
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从严从实抓好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党员和公职人员出国(境)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我院党员干部职工响应国家规定,积极上交护照等相关证件。机关党委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对党员干部职工开展警示教育,同时查找管理漏洞,健全完善日常考勤、请示报告、谈心谈话等制度,并切实加强管理,力求做到常管常严、敢管敢严。
原标题:《党员干部私自出入境?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