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
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
维持原判
救助人孙向波不用对
被压断肋骨的齐老太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话题很快冲上热搜
许多网友为孙向波和法院点赞

感谢法律对正义的维护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7日,72岁的齐老太在沈阳康平县一家药店内突然晕厥,药店老板孙向波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后将老人送医脱险。后经检查,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住院18天。

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解释称,出现12根肋骨压断的情况,是必要强度的施救行为造成,并非故意和手法不专业。

2020年12月,康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孙向波回应,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是他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免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好人法”写入《民法典》,也意在以法制为善举护航。
2021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立法既维护了人民生命健康,又鼓励了医师救助他人生命的积极性。
来源:中国青年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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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遭索赔?法院这样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