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四十)

40、行政执法证据简述以及行政处罚证据种类?

答:一、行政执法证据简述

行政执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1、证据的标准,即证据需要具备哪些特征。①合法性。证据的主体本身、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功能。②真实性,即证据的真实客观性。证据的法律功能在于证明某种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因此,要求证据必须具备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③关联性,即相关性。证据的证明属性要求证据与其证明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关联性,并且关联性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2、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据的证明属性决定了其所证明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不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虚拟事实。这就决定了证据的主要作用在于还原事实。相对于行政执法而言,还原事实就是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工作目标,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惩戒,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因此,采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3、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包括立法分类和学理分类两种。按照立法上的分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按照学理上的分类,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和反证,按证据的证明力分为主要证据和补强证据等。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按照立法分类方式采集和使用证据。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46条对证据的种类给予明确,这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的内容。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证据。书证以书面形式所记载或者表达的、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公文、私人书信、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按照通常标准能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书证不仅要内容明确,形式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而且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较强的关联性。如果书证仅以外部特征提供信息,则为物证,不是书证。

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和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如下特征:①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现实客观存在,通过真实的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②独立的证明性。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相比较,客观实在性、不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容易审查核实是物证的特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③不可替代性。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物证具有自己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因此,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的原因。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直观性,包括图片、幻灯片等无声视觉资料,唱片、录音带等录音资料,电影片、声像光盘等影音资料。

4、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聊记录、微博、微信、短信、电子签名等存储在服务器或者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数据的主要特征包括:① 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人类即看不见也摸不着,具有无形性。②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电子信息通过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形式,通过显示器展现,并且是交互式、可编译,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③客观真实性。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是电子数据的主要特征,不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④易破坏性。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易破坏性也是电子数据的主要特征。当有人为因素或技术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并且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电子数据高度依赖科技水平和信息化技术,在证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涉及违法行为的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书面陈述的,证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在行政执法证据中占据较高的地位和数量,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因此,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必须充分考虑证人自身的证明能力问题。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6、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陈述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当事人是亲身经历者,对行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非常清楚,因此,当事人陈述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但基于利害关系所致,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来证明违法事实,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障,证明效力薄弱,需要相关证据补强才行。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行政处罚实施中涉及的专门性的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技术性结论的意见。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用文字记载或者拍照、绘图等方式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作用在于保全固定证据,为发现线索、判明情况提供依据,为鉴定提供材料。

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当场制作的有关违法行为事实或者当场处罚情况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正在发生或者刚刚发生的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其作用在于避免证据消失、变化或者事后取证困难。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供稿|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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