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教您“双十一”网购如何避免掉坑

“双十一”网购如何避免掉坑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购逐渐成为每个家庭都不可或缺的购物方式,而“双十一”无疑是所有网购人的一场年底狂欢,然而,眼花缭乱的的商品、看不懂的规则、理不清的优惠券,算不明白的折扣,方便快捷的同时伴随而来的也有很多的侵权和法律问题:退货与退款、假冒与伪劣、定金与尾款......

下面,请跟随

乾安县人民法院的脚步

解密“双十一”的那些小套路,

用法律武器

帮您远离不法商家的侵害,

依法维权。

坑一:“官方旗舰店”的假冒伪劣产品

大家是否发现,有些在某网购平台标注“XX官方旗舰店”“XX海外专营店”的商家卖的产品买回来与线下专柜虽然外观相似但是品质却截然不同。究其原因,是因为一些商家早在品牌进入中国之前就抢先注册了商标名称:比如女孩子们熟知的美妆品牌“3CE”,3CE的全称是3 CONCEPT EYES,而它官方的LOGO或者名字,用的都是STYLENANDA。某网站上的“NYX化妆品旗舰店”也并不是消费者认为的美国NYX品牌,虽然该公司发布了声明称自己的产品与海外“NYX”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外观设计还是让不少消费者混淆。除了美妆产品,家居“无印良品”、服装“南极人”也是仿冒“重灾区”。还有一些非官方正品店,打着低廉的价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多会以为是官方商品恰逢大促而有的“诱人”价格,丧失戒备心,以此掉入不良商家的陷阱。

在此,乾安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须认准官方旗舰店铺,品牌旗舰店可从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账号查询,以确保自己购买的商品的正规来源并享受售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坑二:定金到底是什么

“双十一”期间,付完定金之后往往还要等上几天才可以付产品的“尾款”,而这些活动又往往在深夜进行,很多上班族或者学生经常忘记自己付过的定金,错过尾款,那么这里的定金商家是否应该返还呢?

乾安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定金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性质,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另外,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广大消费者面对“大促”或是支付大额商品时候,采用定金规则时,一定要谨慎考虑后再做选择。定金付款容易、退回款难。切记不要随意向商家交付定金。另外,须注意消费协议上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则,以免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坑三:退货退款纠纷

“双十一”期间订单暴增,快递运输途中司免不了磕磕碰碰,很多人将产品拿到手之后发现破损严重,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气急之下找客服理论,客服却以包装上写的“产品运输不包损,一切后果皆由买家承担”搪塞,还有的商家将责任推给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自行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推来推去过了产品质保时效,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产品运输不包损,一切后果皆由买家承担”这一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同时,快递在签收前,货物发生损毁的责任应由卖家承担,消费者可要求卖家重新发货或者退还全款,乾安县人民法院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价格以外,还需注意在产品属性、服务内容上是否有存在加重买方义务,减轻卖方责任隐蔽条款。

网购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应首先与商家取得联系,明确责任,若是商家的责任,与商家协商补偿的方式。如果商家逃避责任,记录下交易与谈话过程向平台投诉,包括实物、聊天记录、发票、交易记录等,有合法运营资质的网购平台都会配备相应的投诉机制,对于投诉属实的,一般都会有很严厉的处罚机制。情节较严重,涉及金额较多的,可以向国家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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