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七年的80后夫妻,已育有一儿一女。本已是人人羡艳的家庭,两人于2020年闹离婚,此时大儿子才七岁,小女儿刚满一岁。离婚一年后,丈夫发现两岁的女儿竟然不是其亲生的!

案件聚焦
燕先生与朱女士同为河南人,于2013年结婚,同年育有一子。婚后两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工作生活,并于2019年育有一女。2020年两人却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在离婚调解中,双方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做了约定,并对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车辆做了分割。
离婚一年后,燕先生委托鉴定机构以指甲为检材,检验其与女儿的亲生血缘关系,经检验初步认定为双方无亲生血缘关系。燕先生不敢相信检验结果,又以口腔拭子为检材重新鉴定,检验意见为排除其为其两岁女儿的生物学父亲。这一检验结果让燕先生难以接受,于是起诉朱女士,要求精神抚慰金。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朱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生育,使燕先生误认为是其亲生女儿,对燕先生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属婚姻过错方,综合考虑朱女士应当支付燕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精神抚慰金。朱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生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时,燕先生对于孩子非亲生这一事实并不知情,其并无其他过错,有权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燕先生对女儿倾注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女儿非其亲生,给燕先生的精神带来了极大伤害,有权要求朱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相关数额。
现在,婚姻忠诚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律师观点拓展
情形
若燕先生与朱女士是协议离婚,两人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燕先生因女儿由朱女士抚养而在分割财产时作出了让步。离婚一年后发现女儿非亲生,燕先生能否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观点
在上述情况下,燕先生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对于女儿非其亲生并不知情,因女儿由朱女士抚养而在分割财产时作出重大让步,存在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燕先生能够起诉法院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背叛婚姻,伤害的不仅仅是配偶,还有亲人;失去的不仅仅信任,还有家庭。合法登记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一个人选择背叛婚姻时,就意味着其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婚姻虽然是普遍的,但婚姻同样该是神圣的,既然你选择了婚姻,就应当虔诚地对待它,忠诚于它。
来源:西子女性
原标题:《【以案说法】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