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小讲堂 —

近期,这样一则在微博热搜上引起热议: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29日当天婚检结果出来之后,江某主动向妻子李某坦白自己身患艾滋病数年并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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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以上《民法典》规定可以看出,艾滋病其实不属于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凡是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再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婚姻关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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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终,闵行法院经过审理,并依据上述《民法典》条文,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婚姻续存状态持续到了《民法典》颁布之后,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法院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法律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但与此并存的一种做法同样具有普遍性:当新法的适用对公民更为有利时,它也可溯及既往,该原则即为“有利法律溯及既往”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作为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例在我们“民法典”时代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有网友也发表了自己的建议,表示江某也应该给予李某一定的赔偿。那么如果李某想要江某的损害赔偿,《民法典》是否能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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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和江某的婚姻关系被撤销,正如网友讨论的那样,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江某提供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已失效)为基础,结合当下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人们普遍关注、存在的一些婚姻法律问题做了更新、调整,拓宽了公民的维权途径,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个人利益。
原标题:《【法律小讲堂】《民法典》适用: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