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经过不断实践,普法君希望把“以案说法”的方法进一步完善,做到更精准,更有时效性、针对性。广东普法推出《君君拍案》栏目,希望通过案例说法,深度讨论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热点、焦点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今天是《君君拍案》第3期。
01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6日晚,某网民在微博帖子里辱骂已故科学家于敏。
我国国防科技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者、改革先锋于敏,于1月16日在京去世,享年93岁。作为中国著名的核物理学家,于敏院士28载隐姓埋名,填补我国原子核理论的空白,实现了氢弹突破和武器化,对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国防实力的增强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2019年7月25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诉前公告,告知于敏的近亲属可依法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于敏近亲属未提起诉讼。公告期间,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对彭某华侵害于敏名誉权提起诉讼当面征求于敏近亲属的意见,于敏近亲属表示不提起诉讼,并签署了支持检察机关对彭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书面意见。
02
法院审理
随后,检察机关对彭某华提起了公益诉讼。
被告彭某华在微博评论中发表的不当言论,已超出了自由言论的范围,主观上存在故意和过错,其行为亵渎了英雄人物的事迹和精神,诋毁和丑化了英雄人物的品德和形象,被告彭某华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03
法律分析
据悉,彼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依据为201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该法对于“英雄烈士”的界定,法律规定的还比较原则,虽然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了烈士评定标准,但仅靠已有的烈士名录和事后申报审查评定不能涵盖所有的英雄烈士及已故的英雄模范人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文在《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采用增加“等的”二字的方式,适当扩大了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了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以及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仅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与《英烈保护法》相衔接,新增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将形成一个兼有民事赔偿、公益诉讼加刑事追责的全方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机制。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必须严惩!
@天宝大将军:大快人心,民族英雄岂能是侮辱的,这事干得漂亮。
@厂长家:真当网络是法外之地?
@请用吃的砸我:这种以为网络留言不用负责的人,就该严惩。
@熠:网络之上也不是法外之地!依法处理!
@白驼山:就该被抓,活该,没有这些国防科学家,哪来的安稳日子过。
@浴火一辉:一个“于敏构型”绝对值得国家捍卫他的形象。没经历过过原子弹悬在头上的威胁,所以很多人不懂得珍惜现在的生活。于敏让曾经先后叫嚣着要用原子弹抹平中国的美国和前苏联都闭嘴了,这是何等的功劳?!!!!!
普法君提醒各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民族英雄、国家功臣
不容侮辱!
来源:广东普法
原标题:《【以案普法】侮辱中国“氢弹之父”,判了: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