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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分类
1.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被执行。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基本保障性权利,非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干涉,而法院的强制执行依据的便是法定理由和程序。
2.否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功能,财产属性相对较弱,农户对其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能。如要对房屋强制执行,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也要相应转移,宅基地的身份性受到挑战。同时,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也会面临流离失所的风险,为实现债权而视生存权于不顾,有违国家土地政策之初衷。
3.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限定于附着建筑物之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范围。简而言之即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流转,此点区别于国有土地而论。
二、执行难点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执行作专门规定。实体法上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而程序法上现行程序并未对强制执行提供制度支撑。
2.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特殊社会功能。农民作为低收入群体,经济弱势明显,国家将部分土地资源作为宅基地无偿交由农民使用,是为了解决民生住房问题,若强制执行则存在难以把控的社会风险。
3.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执行采取小范围内的拍卖、变卖,只是把流转主体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但这样做的现实困境在于找不到合适的买受人,即使有适格受让主体,但其与被执行人身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受制于现实需求、经济能力、熟人关系、一户一宅要求等原因,宅基地上房屋很难变现或抵偿。
三、执行展望
1.宅基地上房屋的强制执行首先要完善实体法的修订,进而规范执行程序,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上要适度解绑。
2.完善具体执行程序的制度设计,丰富执行措施,例如以物抵债、强制拍卖、强制管理、国家征收等方式,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可执行度等因素。
3.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与行政机关有效配合,协调好协助办理行政手续。对涉案农户宅基地上房屋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协助必不可少。
供稿:和 圣
审核:胡章贵
编辑:李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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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