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坏了
对方全责
车子虽然修好了
但是修过的车始终比不上没修过的
我要求对方还要赔偿我车辆“折旧费”

关于车辆“折旧费”的起诉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1日,被告谢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9XXXX的重型货车省道105线行驶到月季大道路口路段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川FWXXXX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原告陈某车辆受损。经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原告陈某的车辆已由被告谢某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维修理赔中。原告陈某认为即使该车辆维修好,但车辆的价值受到贬损,遂于2021年8月16日起诉至什邡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谢某赔偿车辆折旧费3000元。
判决/执行结果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害的,虽然车辆经维修已经“恢复原状”,但是从事实上讲,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即使经维修,其价值会有一定程度的贬损,对于贬值损失,赔偿义务人是否需要赔偿?
普法进行时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明确约定,在审判实务中,法院会综合法律法规、案情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处理。本案中,承办法官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原告所主张的车辆折旧费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二、从社会发展看,客观的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增加诉累,制造社会矛盾,不利于减少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三、贬值损失难以认定。在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对贬值损失的评估有存在主观差异的可能性,且车辆在维修中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溢价如何确定,都存在很大的主观因素,可能导致案件实质上的不公,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综上所述,承办法官对该赔偿项目持谨慎的态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标题:《【感受公平正义】普法进行时:被撞坏的车辆,除了维修能再赔我“折旧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