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无小案丨守“沪”头顶上的安全 向高空抛物说“不”(附典型案例)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从严惩处与综合治理并重、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结合,共审查起诉高空抛物案件11件14人,切实守护申城百姓“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案件的主要特点

1

近郊小区、无电梯楼房案发数量较多。

2

涉罪中老年人占比较高。在办案件中被告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占比超50%,50岁以上的占比高达80%。

3

被告人大多贪图省事,将垃圾杂物一扔了之,或为发泄私愤,肆意抛物。

检察机关一手依法办案

一手助推治理

全面把握高空抛物行为入罪要求的“情节严重”标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证据支撑。

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涉案小区物业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弥补管理漏洞,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借力“两微一端”,用“家常话”讲好法律“硬道理”,促进社会公众知法、守法。

典型案例

你的一念之差,他人一生的“疤”

——杨浦区於某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0日9时许,居住于本市杨浦区某小区的被告人於某某,为贪图便利,将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楼下人行通道的被害人蒋某某头面部。经鉴定,蒋某某右眼角外侧遗留一处瘢痕,右前额部可见一处擦划伤,已构成轻微伤。

履职情况

在公安机关未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下,经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杨浦区检察院向区公安分局制发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杨浦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借助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技术手段,完善证据锁链,认定於某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遂以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於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调查核实职权,有效实现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较好展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高空抛物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进一步提高了取证质量。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推动以案释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着力提升高空抛物犯罪社会治理实效。

借酒劲乱泄私愤,抛鸟笼险铸大错

——松江区陈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17时许,居住于本市松江区某小区10楼的被告人陈某,酒后因琐事泄愤,从家中阳台窗户将不锈钢材质鸟笼向外抛掷,致鸟笼坠落在该小区公共道路。经查,上述鸟笼坠落地点靠近小区出入口,常有行人及附近玩耍的孩子经过,附近亦有篮球场、儿童游乐场等居民聚集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履职情况

在本案未造成物损和人伤、较难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松江区检察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确认重达2千克的鸟笼系不锈钢材质,从10楼抛下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且案发地点路面属于小区主干道,案发时人流量较大。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及陈某泄愤之动机,松江区检察院认定本案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遂以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在高空抛物尚未造成现实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为认定“情节严重”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涉案小区物业等制发检察建议,填补小区管理漏洞。全面开展以案释法,综合运用“两微一端”、新闻发布会等多元宣传手段,形成宣传合力,深化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时偷懒少跑腿,伤害邻里要后悔

——闵行区钱某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1日14时许,居住于本市闵行区某小区17楼的被告人钱某某,因懒于下楼扔垃圾,将8个小型玻璃瓶、1个金属罐子及快递单等垃圾装入一个白色纸袋内,从卫生间窗口抛出,砸中停放在楼下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行李箱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1488.21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履职情况

为准确认定钱某某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闵行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对抛掷物品进行称重,证实本案高空抛物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在承办检察官的主持下,被告人向被害人真诚悔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以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钱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参与社会治理,积极促成当事双方和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此案为契机,检察机关协同区法院举办防范高空抛物建言献策座谈会,邀请被告人所在社区居民代表参加座谈并观摩庭审,凸显“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片”的办案理念,助推高空抛物犯罪源头治理。

恣意抛掷石膏板,不思悔改要严办

——松江区杨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松江区某市场二楼,将一块重约7kg的石膏板从窗户扔下,把被害人陈某停放于上址道路旁汽车的后风窗玻璃砸碎。经鉴定,涉案车辆的物损价值人民币1861元。杨某到案后先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又翻供,并拒绝赔偿被害人。

履职情况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松江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全面收集定罪量刑证据。通过实地勘查和走访案发现场,认定杨某从约4.25m高的“二楼”抛掷重量约7kg的石膏板于公共道路上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松江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且杨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差,遂对杨某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批准逮捕,现已向松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不断夯实证据。办案中重点针对杨某不愿认罪悔罪的情况,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和教育工作。在杨某仍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松江区检察院经过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起公诉,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决心。

策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原标题:《大城无小案丨守“沪”头顶上的安全 向高空抛物说“不”(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