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反告用人单位!二倍工资该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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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导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情况。今天就将关注:劳动者拒绝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滑动阅读文字故事)

2020年8月26日,小张通过朋友推荐,到为民物业公司应聘,填写了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面试后,为民物业公司口头告知小张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来公司上班,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间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5000元/月,社会保险费用由双方按照规定承担。

2020年10月1日试用期满,小张的能力得到为民物业公司的肯定。在试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巧试用期满后又遇七天大假,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耽搁了下来。公司经理老吴曾打电话询问小张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张表示,公司可以先把社保买了,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都行。

之后,为民物业公司为小张在网上申请并购买社会保险,同时也按月向小张支付工资5000元。小张出差回来后,吴经理或许是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忘了。小张见吴经理没有说,也就没有好意思主动提。

2021年5月,小张找到吴经理提出辞职,吴经理表示小张应当上满一个整月,但小张却坚持下周就要到新公司报道。最终双方谈得不欢而散,小张坚持把本周上满后,第二周也就没有再到为民物业公司上班,为民物业服务公司也没有支付小张离开当月的工资。

2021年7月,为民物业公司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得知小张已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为民物业公司支付当月公司4500元,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0000元。

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资料后,吴经理认为为民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最多支付小张离职当月的工资即可,也就信心十足地参加仲裁庭审。吴经理表示,公司愿意支付小张当月工资,但因为小张没有上满就离职,造成了我公司损失,应当扣除2000元;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主要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不存在主观故意,而且还依法为小张购买了社会保险,按时发放了她的工资,公司没有损害小张的其它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仲裁庭裁定驳回小张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但小张表示,买没买社会保险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仲裁员询问吴经理和小张,是否同意对二倍工资进行调解,小张同意,而吴经理认为公司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理由充分,因此不同意调解。2021年8月1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为民物业公司支付小张2021年5月工资4200元;支付小张双倍工资40000元。为民物业公司收到裁定书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张也没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书生效,为民物业公司也履行了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简阳市司法局 副局长 王江苏

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海艳

若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怎样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的劳动合同法理解适用规则,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因此不用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该《解答》的规定,若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以避免双倍工资支付风险:

(1)书面通知签订合同,对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2)完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

(3)对劳动者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固定和保存好签约通知、劳动者拒绝签订的书面回复等相关证据材料。

在本案中,为民物业公司应当再书面通知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张还是不签订的,为民物业公司可书面终止与小张的劳动关系。如果不签就避免不了双倍工资的风险,因为在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这个不平等的关系中,员工是可以被自愿的,一旦因此发生争议,员工的自愿(即使有证据证明) 意义也不大,所以员工不同意签劳动合同就应该及时终止关系。

公司购买了社会保险而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应当支付二倍工资。首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履行其相应义务;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批复中,并没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情形可以代替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所以,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裁定为民物业公司支付小张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何裁决为民物业公司支付给小张二倍工资40000元,而非小张主张的90000元?

小张主张90000元的二倍工资存在理解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由于为民物业公司已按照公司规定向小张支付了一倍的工资,因此只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规定,为民物业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小张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最多计算11个月。

那本案中的小张举例,小张从2020年9月开始上班,为民物业公司应当在10月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从10月开始计算二倍工资,直到2021年5月小张辞职,8个月时间均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支付40000元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有无时效性规定?

有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并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同时,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作为劳动报酬,就导致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还可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当地扩大了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导致用人单位法律责任过重,也与设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相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在时效起算点上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而适用该条第一款规定,即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为何法律要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给予两倍工资的处罚措施?

这是对劳动者的重大保护,旨在通过该项措施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清楚。只有口头的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温馨提示

从劳动者方面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提供证据,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遭用人单位辞退的风险。

从用人单位方面讲。如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保留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订的证据材料,并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依法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保护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更是创建在劳动用工领域的法治秩序。

原标题:《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反告用人单位!二倍工资该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