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分局执法大队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充分利用“两微”平台,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情况。今年1至9月份,全市公开行政处罚案件708件,免罚案件207件。为更好规范执法工作,发挥典型案件宣传及警示作用,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拓展案例应用,组织案例汇编,营造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典型案例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1年9月,执法人员利用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天地图·山东”手机APP查看某街道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对比了2020年5月和2021年5月该街道电子地图,发现在该街道增加了一处厂房。执法人员积极与自然资源局对接,召开联勤联动会议,并通过再次比对确定违建项目确实存在。随即开展联合调查发现,某公司于2021年8月份建成并放置了1台4t/h燃气蒸汽锅炉和3台6t/h燃气蒸汽锅炉,尚未投入使用。该公司已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为“年产3万吨蒸汽项目”,尚未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25万元。
案件启示
1、今年以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强化与各部门的联动配合,多次召开联勤联动会议,通过数据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相互促进工作开展,提高执法效能。这起案件便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开展部门联勤联动进行查处的案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天地图·山东”手机APP,对比相同区域不同时间的现场情况,发现建设项目方面的问题线索,减少了现场执法频次及对企业的打扰,节约了执法成本。
2、非现场执法手段不局限于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无人机等的运用,“跳出环保看环保”,积极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联勤联动,借助其掌握的信息,服务于生态环保执法,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效能。
现场照片



典型案例2
未规范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2021年8月,某分局联合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行动,发现某公司运输车辆在国道带泥上路,产生一定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物料运输车辆进出时未经过车辆清洗设施清洗,属未规范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公司进行督导检查。
依据《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同时,当地生态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将该问题予以全县通报。
案件启示
1、通过县生态委员会办公室这个平台,将违法企业予以通报,对其它企业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
2、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方式,一次性发现多种问题,方便企业一次性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效能。建材行业作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行业,企业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不但要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更要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精做细。
现场照片


典型案例3
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的方式发现某公司厂区空地无植被生长,与周边形成鲜明对比,疑似填埋固体废物。经铲车现场挖掘,在地表下方约5厘米处,发现有黑褐色不明黏性物质,同时伴有刺鼻性气味。挖掘过程中,在地下50厘米处发现一根直径12.5厘米的管道,一端露出地面,另一端埋入地下,管道内残存有部分污水。经调查,该公司利用暗管向厂区空地排放提取车间萃取工段产生的废水经自制蒸馏装置蒸馏后的液态及固态残余物。经认定,该企业非法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04农药废物类别中的其它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属于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启示
1、利用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发现问题线索,通过生物生长、地形地貌分析判断土壤污染问题,进而查出暗管偷排环境违法行为,体现出专业执法水平。根据执法经验和现场掌握的证据,初步判断污染物为“危险废物”,立即对挖掘出的污染物及污染土壤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转移、贮存、处置,防止污染的扩大。
2、及时进行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第一时间界入并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在企业内部及化工园区形成高压态势,对企业高管及一线操作人员都是警示教育。
3、案件发生后危险废物处置、土壤监测与修复费用都是巨大的,企业信誉、企业发展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促使企业守法经营,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现场照片


连夜督促企业清挖污染物

现场挖出的偷排暗管
典型案例4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
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厂区西侧倾倒粪便和污泥,数量约55吨。污泥是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脱泥房脱泥过程中产生,属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将倾倒的粪便和污泥清运离场,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对该企业处罚款21.25万元。
案件启示
1、新《固废法》的实施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强后盾。本案中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在于企业对一般固体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对其处置重视不够,没有考虑违法成本,这也是部分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新《固废法》完善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企业违法成本显著提高。按照新《固废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高额度的罚款金额犹如当头棒喝,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同时对相关工业企业敲响了警钟。
2、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本案中倾倒的粪便和污泥为村民向该公司购买,准备发酵后作为农家肥使用。此行为也是构成该违法行为的次要因素,很多群众对一般固体废物的认知不足,没有意识到擅自倾倒一般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在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中,要始终重视法律法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意识到擅自倾倒一般固体废物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环保的良好局面,使得环境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有效避免生态破坏,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现场照片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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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规范执法行为、拓展案例应用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营造良好执法守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