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责任承担及监护人的责任?
答: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法律责任承担,立法上在民事、刑事、行政领域都作出不同条件、不同程度的免责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规定了14周岁和18周岁两个年龄节点。这里的14周岁和18周岁以违法行为之日是否满14周岁或满18周岁为准,“周岁”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为准,即出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如未成年人张某2021年9月30日是其14周岁生日,那么2021年10月1日为满14周岁,2021年9月30日当天及之前为未满14周岁。如果张某在2021年9月30日实施了违法行为,则属于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责任承担,以其违法行为时是否能以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这也是法律上的一个通用标准。这里重点强调的一点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违法行为时”是否能以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日”。
对于监护人的范围,应当依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来确定: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看管和治疗。
供稿|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原标题:《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