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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房山法院与北京公交集团下辖的公交技校合作建立“法制共建基地”, 双方进行共建协议签署暨揭牌仪式。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民一庭庭长马绍辉,北京市公共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李金刚等主要领导参加仪式。
仪式上,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协议,明确了“法制共建基地”的合作范围、培训授课内容以及活动开展形式等事项。

随后,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公交技校校长李金刚共同为“法制共建基地”揭牌。五名法官及八名法官助理被聘为公交技校法治兼职教师。


房山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勇担社会责任,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制定专向培训方案与课程。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就此达成法治教学共建意向。

公交技校校长李金刚指出,在京津冀一体化不断推进,三地公共交通不断融合迭代的背景下,房山法院的法官和法官助理能走进交通枢纽、走进技术职业学校,为北京公交集团的司乘人员、运营保障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这不仅为公共交通专业技术人员再添法治双翼,更是为京津冀重大项目发展、重大活动运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希存表示,北京公交集团作为雄安新区以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公共交通服务供应方,既抓住了时代的机遇,但又迎来了现时的挑战。房山法院协助公交技校做好北京公交集团员工法律培训工作,通过“订单式”精准普法,不断提升北京公交集团司乘人员的法律素养,将有利于首都公共交通服务项目的发展和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提升。

随后,房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程雪景携手“京法巡回讲堂”,以《公共交通安全法律风险防控》为题,开展民法典百场宣讲专题讲座,100余名公交司乘人员参加了讲座并进行了互动交流。

☆ 课程回顾 ☆
案例一
肖大伯的老伴肖老太吃着糍粑上了公交车,刚上车没多久就被糍粑噎住,脸色发青,呼吸困难,公交车司机马上把肖老太送到医院救治,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肖大伯想要公交车司机赔偿,认为司机本可以阻止乘客吃东西,但是并未行动,如果司机阻止了老伴吃东西,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法院认为,肖老太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吃糍粑,本身存在过失。同时,在得知肖老太身体不适后,公交司机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尽到了救助有急病乘客的义务。
另外,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但是,乘客在公交车上吃东西并不属于导致不能正常运输和安全运输的事项,故而,不能认定公交司机未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公交车司机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
刘某乘坐公交车到站后,车门开启,刘某因翻找公交卡准备下车时间过长,车上一男性乘客将刘某从车上推下,刘某又上车找该乘客理论,在推搡中摔下车受伤。
刘某要求司乘人员报警并控制相关人员,遭到拒绝,自己报警后,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前往医院急诊治疗。

刘某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而公交公司辩称,刘某所提供的相关票证不全,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公交车上受伤,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有证据显示刘某在乘坐该公司所运营的公交车到站下车时,被其他乘客推下摔伤。而公交公司则无法证明刘某的受伤是自己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刘某是被第三人推下致伤的,公交公司在赔偿刘某后可以起诉实际侵权人让其赔偿损失。
案例三
陈小姐带着女儿在傍晚搭乘公交车时,公交车未达到站台处便停靠车辆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
因视线受阻,手抱女儿的陈小姐未发现车辆后门地面处有一个塌陷的井盖,下车时陈小姐踩入塌陷处摔倒在地,脚部受伤。
陈小姐由路人帮忙扶到路边并送去医院治疗。派出所从事发公交车上调取了视频资料。
此后,陈小姐鉴定为九级伤残二项。陈小姐认为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故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和区住建局连带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专业客运机构,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往目的地,包括保证乘客安全下车。本案中,车辆靠站停车时,适逢傍晚,视线很差,陈小姐下车时怀抱小孩,在此情况下,陈小姐下车时因路面不平受伤,无可归责于乘客。
而车辆的驾驶员在驾驶台上,借助车灯,便于清晰地观察到路面情况,完全有能力发现危险的存在,因此公交公司存在过失。
住建局对辖区内的道路有管理责任,应当及时发现道路存在的缺陷,并及时修复,以保证行人的行走安全,住建局没有及时修复塌陷的井盖,存在过错。
公交公司没有依照行车规范进站停车,住建局未及时修复塌陷的路面沙井盖,上述两个行为相结合,造成了陈小姐的损害。
公交公司和住建局应分别各自承担陈小姐伤残损失的50%,即两名被告分别向原告赔偿20余万元。
案例四
范女士从公交车后门上车,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夹住,在后门乘客喊“夹住人了”后,司机开启车门,导致范女士从车后门摔倒在地受伤,送医后不治身亡。
范女士的继承人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约4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范女士是在上公交车时自己摔伤的,损害并非发生在公交车上,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交车后门处有摄像头,司机位置有显示器用以方便司机观察乘客上下公交车情况。司机虽然已经提醒乘客从公交车前门上车,但仍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公交车后门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关闭车门,在听到车上乘客喊有人被后门夹住后,司机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公交车后门被夹住乘客的情况,在确保不会造成被夹乘客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再开启公交车后门。
同时,范女士作为乘客在上下公交车过程中应当确保自身的安全,并听从公交车司售人员的指挥,在公交车司售人员已经提醒乘客从公交车前门上车的情况下,范女士仍然坚持从公交车后门上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公交公司对范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五
许某与同伴参加舞蹈演出,乘坐11路公交车时,因车门无法正常开启,停靠路边。司乘人员引导乘客换乘至另一辆11路汽车,并告知再上车后不必刷卡。
许某在换乘时,脚踩在前方乘客所托拉杆箱上不慎摔倒受伤。许某认为受伤是在换乘过程中发生的,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障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没有进行安全提示,没有组织乘客进行安全换乘,新车没有停在站台,而是停在危险地段让乘客换乘上车,故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并非发生在公交车上,是许某与第三方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的,与公交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通过刷公交卡乘坐11路公交车,与公交公司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涉案公交车于途中发生故障,车上乘客换乘后续班次公交车,是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部分,换乘的过程亦为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的一部分。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许某在换乘过程中不慎摔伤,既非因许某自身原因造成,亦非因许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法条链接 ☆
旅客与公交公司是合同关系,民法典规定了旅客和承运人的义务。
旅客的义务
01
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02
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03
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承运人的义务
01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02
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03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04
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有待票或者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文案:陈晓航、程雪景
摄影:吴明慧
原标题:《民法典百场宣讲 || 在公交车上遇到法律问题怎么办?民法典给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