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哥说法丨危险作业罪入刑!没出安全生产事故也追究刑责。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虽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杜绝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恺哥就给大家讲解危险作业罪。

案件回放

被告人饶某祥于2020年1月14日开始经营一家能源公司,经营范围是销售重油、燃料油、罐装机油、罐装润滑油、轻质循环油、建筑材料、水泥、土石、其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饶某向海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以轻质循环油和航空煤油勾兑的调和油,指派油罐车到该公司提货,转卖运输至汕头市某加油站等地。2020年8月6日,饶某祥指派押运员饶某威、司机韦某杰驾驶油罐车装载33.34吨勾兑油品,指派司机吴某强驾驶油罐车装载33.39吨勾兑油品,分别运输至汕头市海门某加油站。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上述车辆油罐内的油品均不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中车用柴油(VI)0号柴油的指标要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祥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被告人饶某祥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恺哥说法

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任意刑法规定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

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的三种情形:

1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2

3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恺哥

恺哥在此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依法依规开展产生经营,按章操作,消除安全隐患,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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