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陈某因自己养的宠物狗被蒋某的狗咬死,将蒋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
原告陈某诉称:2月17日21时许,被告带着(没有牵)一条烈性狗从其朋友的店门口路过,被告的狗跑到店内咬住原告的狗的脖子就往外跑,跑到外面时,原告的狗已经被咬死。原告的狗系纯种棕红“博美太迪”宠物母狗。
被告蒋某辩称:原告的狗是一种普通的小狗。当天晚上,被告从该店铺门口经过,原告的小狗追着被告的狗吠叫,被告的狗挣脱狗绳后冲小狗咬了一口,被告马上上前将狗解开。原告没有牵住小狗,自己存在重大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21年2月17日晚,被告蒋某牵着自养的狗,经过原告陈某朋友的店铺时,陈某的狗对蒋某的狗(博美泰迪)吠叫,被告蒋某的狗挣脱狗绳将原告陈某在店铺玩耍的棕色泰迪狗咬死。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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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蒋某在遛狗时没有监管好自己狗,导致原告的狗被咬死,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原告未用绳拴住自己的狗,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狗死亡的风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狗为棕色泰迪狗,本院参考市场价值,评定死亡的泰迪狗价值为1000元。综合双方过错责任,本院认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被告认为其无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喂养的花销,属于动物饲养的正常消耗,不属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其狗为纯正品种,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意见不予以采纳。
判决:一、由被告蒋某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法官说法:如今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动物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饲养动物并不违法,但一旦动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动物饲养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饲养动物的人要遵守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地饲养动物,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否则不仅会伤及他人,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爱犬闯祸,主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