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346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宫某正在自家果园灌溉果树,为了固定长达十数米的软水管,便找来大石头放在路边水管两侧。此时恰巧14岁的曲某驾驶电动车载其母李某回家,经过该路,不慎撞在宫某放置在路边的石头上,致李某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19天,产生医疗费(个人支出部分)6687.33元,李某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事发道路属于乡村公路,隶属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管理。
法院判决
庭审时,宫某辩称其未在事发地灌溉果园,亦未在该处摆放石头,但根据宫某与李某等人的谈话内容,结合事发后的报警记录以及李某门诊及住院诊断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李某之损伤发生地系宫某灌溉果园其摆放石头处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宫某在公共道路上为灌溉果园摆放石头,妨碍通行,造成安全隐患,致使李某摔倒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其摆放石头占道与李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其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李某承担50%、宫某承担40%、道路管理者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责任为宜。最终判决宫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6105.73元;莱西市某镇人民政府赔偿李某经济损失6526.4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
张云涛
姜山法庭员额法官
当天旱无雨时,农民灌溉土地,跨公路放置石块保护水管是多数农民的习惯做法,但公共道路是用来通行的,不管在公路上实施何种行为,应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如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浇地摆放石块等行为均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若随意摆放造成他人损害,将面临经济赔偿,害人又损己。此外,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巡查管理职责,积极作为,及时清除或排除隐患,以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
▼
来源:莱西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
编辑:王振洁
审核:穆春燕


原标题:《路边石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