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建设——郡县制度下职官的选任

郡县制 秦始皇十九年(公元前 228 年),秦灭赵后,取消分封制,实施郡县制,武安隶属邯郸郡。郡县制的实施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郡设郡守、都尉、监御史等职官,分掌行政、兵事、监察职责。郡下设县,县设令、长(万户以上为令,万户以下为长),主一县政务。县以下有“乡”地方基层行政机构,设三老掌教化,设啬夫掌狱讼、赋税,设游徼掌捕盗贼。乡之下置亭(十里为一亭),亭长负责地方治安兼管公文传递。郡县二级官吏由皇帝直接任免,领取俸禄,不得世袭。

西汉继续实施郡县制。西汉初年(前 206 ~前 195 年),置魏郡,辖武安等十八县。这是武安有文字记载的建县之始。县城在今城区西南 25 千米的固镇。 隋开皇十年(公元 590 年)析武安县置阳邑县,两县皆属广平郡。

大业元年(605 年)将阳邑复入武安县,县城从固镇迁到今址。据《武安县志》(明嘉靖版)记载,明嘉靖年间,县城主要有县治、布政分司(主管财政和民政)、按察分司(主管刑法)等政治机构。《武安县志》(清康熙版)记载,只有县治,布政分司、按察分司均裁撤。(见文物古迹·古县署)

选官制 古代武安县职官选拔演进大体经历了“世官制”“察举制”“科举制” 三个阶段。“世官制 ”是有贵胄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位,武安无志留存。“察举制”是有官吏查访合适的人才向中央推荐,最后由中央予以任用的选官制度,是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如汉末的武安令尹楷、东魏武安县令桓肆周均为“选官制”而任用的县官。隋朝创立“科举制”,即通过考试选官制度 。隋朝至清朝武安历任县官主要通过科举制度而任命,或进士、或举人、或监生等。明清时期,“知县”为县的最高长官,管理全县的行政,有的还兼管军事,官秩多是七品。除知县外,

明清有记载的职官还包括县丞、主簿、典史、巡检、教谕和训导。“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理全县的粮税、户籍等;“典史”是元朝始置的在知县下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巡检”在知县节制下掌管训练甲兵,巡逻县邑;“教谕”“训导”是明清时代县最高教育机关“县儒学”内设的负责教育的官员。明清时期,古城曾在文庙戟门东面建有名宦祠,用来表彰和纪念一些政绩突出的职官。(见文物古迹·名宦祠) 。

摘自:《武安城志》

原标题:《政权建设——郡县制度下职官的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