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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1年9月
近日,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与王某系朋友,今年3月,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记载“今向李某借款22万元,借期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以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并将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在送达环节向本案的被告询问这笔借款的具体借款,但被告王某矢口否认他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并声称从未收到过原告的任何借款。既然没有借贷关系,那么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又如何解释呢?王某告诉法官,借条是自己在原告的“逼迫”之下写的,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被告的这一回答令法官颇为疑惑:如果王某所述属实,那么他为什么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要等到原告李某起诉之后才将事情说出来呢?是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有其他关系?

出于谨慎起见,办案法官通知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就双方之间到底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是否逼迫被告出具借条等问题当庭对质。原告李某表示,他从没有逼迫过王某,王某之所以写下那张借条,是因为自己代替王某偿还了两名案外人的债务。于是,办案法官又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分别向两名案外人进行求证,但二人均表示,原告李某偿还的债务是其本人的借款,与被告王某无关。

随后,办案法官又向被告王某询问原告是如何“逼迫”他写下借条的。但此时的王某言辞闪烁、语焉不详,仿佛刻意在隐瞒什么事情;而办案法官也通过其他途径调查得知,李某与王某此前有过频繁的经济往来,彼此互享互负多笔债权债务,然而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肯透露他们之间的经济交往细节,法官也无从得知这张借条背后的真实原因。

虽然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尚未水落石出,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借贷关系以实际交付款项为生效条件,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出借人除了要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之外,还要证明交付的实际情况。本案中,虽然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下所写,但由于原告起诉的借款数额高达22万元,根据日常交易习惯,如此高额的借款一般不会以现金形式交付(即使交付现金,也会有相应的银行取款证明),所以原告除了要提供借条之外,还要对已经实际交付款项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李某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交付了借款,亦未证明其通过偿还王某所负其他债务的方式向王某出借了款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借贷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指实际交付款项,如提供转账记录、汇款凭证、银行取款记录、借款人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当然,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小额借款而言,如果当事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交付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法官可按照交易习惯,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所以在大额的借贷关系中,如果出借人仅凭一纸借条起诉,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标题:《民间借贷,有借条就能胜诉?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