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2日16时许,何某驾驶皖EXX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旅游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马濮路交叉口左转弯向北100米路段时,车辆右侧与同向赵某骑行的皖EXX号电动车发生碰擦,造成电动车倒地后被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赵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事发后何某驾车驶离现场,后经报警人追赶告知其发生事故后,何某随即驾车返回现场。同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何苛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注意观察,未确保安全,所驾驶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重量加重事故的损害后果,事发后驾车离开现场,认定其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另事故认定书中记载事发时何小记持A2驾驶证,皖CB0170号重型自卸货车年审至2021年5月30日。何某系皖CXX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运经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近亲属将何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至花山区人民法院道交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85498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辩称,按照其与其物流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畴”,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发生事故后,何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该情形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虽然何某在其车辆碰擦、碾压受害人后驶离事故现场,但其在他人告知后随即返回现场,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恶性,且对于当时驶离现场的行为,亦作出了因车辆体积大、与受害人电动车发生碰擦不知情的合理解释。何某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故意,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解释,既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也不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社会职能;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实现被保险人减少损失的投保目的,且在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情形下也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因此,对于受害人赵某近亲属因案涉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首先由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何某和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相关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蚌埠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和某物流公司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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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法院 邰红梅
原标题:《【以案说法】发生事故后,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并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