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商家被起诉啦- 知识产权案例⑦

“味达美”注册商标被侵权案

实物原告方提供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酱油,老百姓生活不可少的佐料,味达美味极鲜酱油,知名度很高,市场上有不少酱油傍名牌,鱼目混珠。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一起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生产、销售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有力的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案情。

案情介绍

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市某食品公司等

【案情】“味达美”味极鲜酱油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欣和控股有限公司是“味达美”商标的注册人,其许可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有权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起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中山市某食品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酱油标贴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原告“味达美”味极鲜酱油相近似的装潢,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制止中山市某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审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为知名商品。“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产品的包装装潢可以认定为原告使用在知名商品上的特有装潢。经对比,被告中山市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案涉产品标贴装潢与原告标贴装潢构成近似。案涉“味极鲜”酿造酱油产品与原告“味达美”味极鲜酱油产品指向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与原告诉请保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相同商品,也系相关公众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判决被告中山市某食品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官说法

本案是涉及民生领域、关系百姓食品安全的商标侵权案件。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履行商品来源的把关义务,未经严格索证审核、从非正常渠道购入的商品存在假冒风险和安全隐患,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尽量选择正规店家,同时应注意索要发票或者收据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提示广大消费者拒绝购买侵权产品;警示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供稿: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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