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义务帮工人无证驾驶致人重伤,谁担责?

案情

2021年,当事人霍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方同方向靠边停车的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造成霍某受伤。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霍某九级伤残,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

经调查,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系刘某所有,事发当天,张某受刘某所托为其办事,无证驾驶车辆。此外,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此时,义务帮工人张某无证驾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依据事故认定书,霍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70%),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30%)。

关于张某与刘某责任划分问题,刘某作为小轿车的车主,在明知张某(帮工人)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车辆交付给张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刘某存在过错,张某无驾驶证亦存在过错。本院酌定30%的次要责任,由张某2%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刘某承担28%的赔偿责任。因张某无证驾驶存在重大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张某主张追偿权的,本院应予支持。

寄语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帮助别人的同时应量力而行,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亦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同时,对于被帮工人,如果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如果被帮工人不拒绝,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付银茹

编辑:张涛丹

审核:魏少川:,。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以案释法:义务帮工人无证驾驶致人重伤,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