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交车门“挤”伤乘客,保险公司为啥不赔?

说到既便利又安全的出行交通工具,相信公交车是许多市民的首选。大多公交车的共同之处,在于上下车门的开合均由司机掌握。然而,一旦开合时机不当,就会导致乘客受伤,严重时还会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时,还会面临着这种情况是否被列为保险范围的问题。究竟什么是“保险中的第三者”?车门致伤乘客的损失该谁赔偿?来看看法官怎么判!

案情回顾

李奶奶乘坐公交车出行,在准备下车时,因公交车司机未注意观察,在李奶奶还未下车时就将车门关闭,造成李奶奶摔倒受伤。道路事故认定公交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李奶奶与公交车司机及其所在的公交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老河口法院。

公交公司称:事故车辆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以及承运险。原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应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老河口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被告公交车司机未注意观察,在原告还未下车时就将车门关闭,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的事故,足以认定原告是车上人员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无论公交公司是否投有交强险、商业险以及承运险,公交公司都为侵权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有权利要求公交公司进行赔偿,故判决被告公交公司向原告赔偿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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