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七编中,第四编“人格权”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创新。它以人格这一至高无上的尊严为出发点,在传统的人权保护的基础上,针对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等新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在这一编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等概念作出了清晰界定,还明确了哪些行为涉嫌侵害隐私权,同时规范了处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合法性要件。
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将人格权表述为“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解读:人格权是绝对权、专属权,任何人都不能妨碍其行使,任何人也不能代为行使,正如第九百九十二条中的“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也是安乐死在中国不被允许的原因之一。
什么是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解读:隐私权是一项重要权利,它为了合理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生活而存在,以保护他人的私人生活的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前者往往是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不应该被他人侵扰。后者常指一些私密的活动场所,如自家住宅里的私生活。它还指存储的私密信息,如手机,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储存的日记等。
什么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解读:让我们来举一些小例子,看看以下行为是否属于侵害隐私权:
1、小王将他在餐厅听到的邻桌夫妻的聊天内容公开。虽然餐厅属于公共场合,但是两人的聊天仍属于私密活动,因此该行为属于侵害隐私权。
2、小张偶然知道了朋友小杨是同性恋,未经其允许,兴奋地告诉不知情的亲朋好友。此行为涉及非法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个人的健康信息、犯罪记录、财产状况、性取向等都属于私密信息。
3、小杨拍摄了一张街景照并分享到微博上,小赵认为该照片拍到了他的脸且没有打码,是侵犯了其隐私。小赵的看法有误,因为人们的姓名、容貌、性别等信息是社会交往日常使用的,不属于私密信息的范畴。
《民法典》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为了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和外延,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密切相关。个人中方的私密信息,同时也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因此,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2019年郭某起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事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此案中要求用户必须注册人脸识别才能入园的野生动物世界便是违反了“必要原则。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例如,医院、驾校、考试报名等机构在要求公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还要明示收到的身份信息仅会用于此次治疗或招生考试等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还明确了信息处理者的主要义务,即“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其个人信息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文明社会进步发展的标志之一。对于隐私权、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亦是建立法治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民才能过得安心,国家也能国泰民安。
来源:长海红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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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信普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丨你的隐私,正被《民法典》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