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我们往往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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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
从前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变得让人觉得越来越“繁琐”,
继承法律关系具体是什么你是否真正了解呢?
什么是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这一概念很好理解,但在继承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在很多细节问题上存在误区。
误区1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赵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于两年前过世,老夫妻俩原先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朱先生的名下,现在赵女士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公证员解析:
上述房产虽登记在朱先生一人名下,但实际属于朱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产的1/2份额才是朱先生的遗产。公证机构只能办理朱先生的遗产继承公证,属于赵女士的另一半产权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误区2
继子女、外嫁女儿没有继承权?
小何的父亲老何刚去世不久,老何的父母都先于老何过世,但老何生前有过两段婚姻关系。据小何说,自己的母亲在生下姐姐和自己后没多久就因病去世了。后来,父亲又再婚,继母吴阿姨也是二婚,还带了一个10岁的女儿小红。之后大家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多年,继母吴阿姨在前几年去世了。小何表示,父亲留下的房子是再婚前购买的,和小红没有关系。而且自己的姐姐也已经外嫁好多年,这房子的继承人只有自己。
公证员解析:
首先,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并不因为外嫁就丧失继承权。其次,老何与吴阿姨再婚时,继女小红未成年,后一起生活多年。因此小红与老何形成了扶养关系,亦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误区3
七大姑八大姨为什么也有继承权?
小贤想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公证,小贤的父亲于2019年去世,爷爷于二十年前去世,奶奶于2020年去世,小贤以为爷爷奶奶都已过世,只要自己和母亲到场办理即可。但却被公证员告知他的大伯、二伯、姑姑都要到场。小贤表示无法理解,明明是自家的房子怎么就要牵扯那么多人。况且自己的二伯在十多年前就去世了。
公证员解析:
这是一个既有转继承又有代位继承的案例。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的,由于小贤的奶奶在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其继承小贤父亲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而二伯已先于奶奶过世,那么本应由二伯继承的遗产由二伯的孩子代位继承。故小贤奶奶的其他两个子女以及二伯的孩子均应到场办理。
综合以上案例,公证员建议大家遇到遗产继承这一情况时,首先要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数量。其次,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可以来公证处咨询让公证人员先帮忙理清法律关系,切莫盲目排除继承人。
最重要的就是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提醒:办理继承要趁早,尤其是遇到“白发人送黑发人”这类情况时,时间越久继承关系越复杂,可能还会引发新的家庭矛盾。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建议想要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先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防止之后手续繁琐。
信息来源:公证员普法微信公众号
广饶县公证处业务咨询电话:0546—64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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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证普法】三个案例让你厘清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