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如何掌握处罚法定原则?
答: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其他种类的行政政法行为相比较,行政处罚具有的惩戒性质,加上其范围广、数量大的特点,使其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联系更紧密。因此,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所谓处罚法定原则,就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定的处罚主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法定原则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和设定阶段。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据法定。所谓依据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具体讲,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这里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的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即立法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通俗的讲,只有那些已经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也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对象法定。所谓对象法定,是指给予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主体,即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相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还必须是实施了客观存在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首先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
三是主体法定。所谓主体法定,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 主体及其职权,要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下列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1款中的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我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对行政执法主体(当然包括行政处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是程序法定。所谓程序法定,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即包括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性法律,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如信息公开、办案期限、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处罚事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法制审核、组织听证、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否则会影响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程序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做到“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且明确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供稿|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原标题:《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