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每个人可能都会脱口而出,是公平与正义。究竟什么是真正的公平?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有关公平的原则。
《民法典》中有一杆“公平称”,即《民法典》总则编第6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典》中六项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原则是什么?
“公”为公平合理,“平”是平等平均。
《民法典》总则编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总则编第6条更加细致具体地强调要公平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平原则本身也是“公正”这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
有一句法律谚语:“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公平原则对应日常生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调统一的法治思维,它还强调团结协作、友善和睦、宽容礼让、代际友好,不能只享有自身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取消等价有偿原则
原《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之一是规定等价有偿,与公平相并列。
《民法典》第一章所规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已经不再包含作为独立原则的“等价有偿”,等价有偿不简单等同于公平原则,原《民法通则》总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并没有延续到现行的《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细微的变化其实包含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等价有偿是调整市场经济生活交易的一项规则,在交易过程中强调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要相匹配,所以等价有偿规则在《民法典》中无法与公平原则相提并论,它可以被公平原则吸收。
民法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而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等价有偿,等价有偿原则被写入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
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相比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规定把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限定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再宏观笼统地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不能基于损害的发生,就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让行为人给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让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损害、而是过错,就像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
案例:电梯猝死案 引发热议
2017年5月,家住郑州市某小区的杨先生坐电梯去负一层取快递,进电梯后看见一位老人正在吸烟,便进行劝阻。老人很不高兴,与杨先生发生争执。到达负一层后,两人又一同乘电梯回到一层。
监控录像显示,二人来到小区院子里继续争论,其间未发生任何身体接触,但老人情绪比较激动。一分多钟后,物业人员前来劝阻。老人随物业人员进入物业办公室,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杨先生后到派出所做笔录时,才得知老人10年前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事发后,老人的家属将杨先生起诉至法院,索赔4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向老人家属补偿15000元,而二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遂改判杨先生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后,杨先生向老人的家属捐赠了1万元,并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人们常说生命是最宝贵的,过去法院在解决这类案件中,会本着死者为大的观念,要求行为人(如案例中劝阻吸烟的业主)给予适当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公平分担损失的,才能转嫁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这使得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再是一个筐,让任何损害都可以往里装。
案例:想当好人 心有顾虑
在电梯劝阻吸烟案判决后,南京彭宇案再次引发社会热议。显然经历了这些案件,对于敢不敢劝阻老人吸烟和敢不敢扶老人,公众内心深处越发有所顾忌。
彭宇案中,法院一审要求彭宇对老人进行适当补偿,这其实是一种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其后果是在生活中形成一种道德困境,以至于见人倒地,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扶不扶、救不救,而不是怎么扶、怎么救。和稀泥式的司法态度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甘风险”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要求在参加文体活动过程中,要树立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调统一的法治思维,不能自己受到了损害,就一定要求其他参加者进行赔偿。当事人自愿选择接受文体活动中的风险,享受其中的乐趣,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是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调统一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
公平,既可以是形容词,也可以是名词或副词。从程序公平来看,重点是在这个行为过程当中,当事人或参与各方的真实意愿有没有得到表达;从结果公平来看,是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其中没有出现失衡。
文体运动中的“自甘风险”
比如足球比赛中,球员突然倒地,就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因为体育运动中一些剧烈的接触或碰撞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给文娱活动组织者或文体设施提供者授予一个免责权利,如果不这样规定,则风险会显著倾斜在组织一方。
现代社会中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活动的风险大量存在,先前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责任,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此次《民法典》新增“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法律空白。
《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被称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这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做了立法修订,把先前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根据法律规定”,使得同样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制度在《民法典》中展现出法定性一面,不再宽泛地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高空抛物坠物 厘清责任彰显公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有四个层次的规则:第一,禁止高空抛物,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第二,如果实施了高空抛物,无法查清具体行为人是谁,则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之加害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也是基于公平原则体现出的法定补偿义务,也体现了对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公平分担机制。第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第四,发生高空抛物之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这四个层次的规则,就是要协力解决人民群众“头顶上的痛”。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的责任分担
立法除了进行价值导向,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分担社会风险和责任,因为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如果调查不清楚谁是承担责任人时,把责任和损失风险留给受害人,这对社会来讲是不公允的,所以要让多数人共同分担风险,使得社会更加和谐。
问
如何证明自家没有高空抛物呢?
答
比如高空抛物行为人是从楼的南侧把物品抛到马路上,而自己家里所有的窗户都是朝北或者朝西、朝东开的,没有任何一扇窗户是朝南开,基于这个事实可以证明自己显然不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北侧的窗户扔出一个物品,是不会飞到马路边南边的。
还有,比如举证自己一年期间从来没有在家里居住过,一直在国外生活和工作,可以举出用水、用电等数据证明这段时间内房间无人居住,以此排除自己作为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嫌疑。
问
海景房窗前种了树,我能要求补偿吗?
答
首先要看购房合同是否载明房子是海景房,如果是,可以依据合同主张对方违约。其次,如果合同未写明,但开发商或者原业主没有告知整个小区的规划,或者原来没有这部分规划,后来新增了,则可以看这部分绿植是否符合小区规划。如果当时双方预见这个位置要种绿植,就由大家各自分担与承担,这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如果当时你没问也没了解,那么你也有一定的过错,要分担一定损失;反之,原来确实没有这样的规划,却发生了情形的变更,此时你就有理由申请调整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状态。
问
我家漏水,淹了楼下,物业有责任吗?
答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给物业公司设置了防止漏水和事后发现漏水及时维修的义务,物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反之,就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章规定,物业公司要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这个“共有”是大共有,楼上、楼下对于天花板或地板有共有部分,但楼上住户的卫生间没有做好防水措施,导致水漏到楼下住户家中造成了财物损失,这其实属于楼上和楼下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邻关系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并不在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内。所以楼上的业主不能把锅甩给物业公司,这样的做法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调统一的法治思维。
来源:北京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