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凯旋大厦火灾原因确定!电动车燃爆事故究竟该怎么治?

大连凯旋大厦火灾原因确定!电动车燃爆事故究竟该怎么治? 原创 房佳佳 方圆 收录于话题 #热点话题 ,15个

8月27日,大连市凯旋国际大厦突发火灾。

8月27日下午,大连市凯旋国际大厦突发火灾,大连消防366名消防员救援逾7小时后将大火扑灭。

9月12日,辽宁消防发布通报,已查明火灾的起火部位为大厦B座19层1910室,火灾系电动平衡车充电器电源线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引燃周围木质衣柜等可燃物所致。

目前,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袁某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刑拘;B座1910室房主于某因涉嫌失火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火灾涉及的相关人员行政管理责任正在有序调查中。

近年来,无论是城市还是乡镇,电动车以其经济便携的特点广受大众欢迎,但是,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加,因将电动车推进楼道内停放,或将电动车电池拿回室内充电,从而引发的燃爆事故也频频被媒体曝出。

6月25日,应急管理部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规定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规定》的出台,不仅明确了惩处标准,还倒逼相关主体抓紧落实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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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自燃三种主要原因

总有人认为,电动车燃爆是偶然事件,只要自己注意一点,就不会有事,对于电动车火灾的“威力”不以为意。

5月20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进行了一场电动车火灾模拟实验。实验结果表明,电动车起火后,仅5分钟就发生了爆炸。

据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新闻宣传科科长刘丙涛介绍,电动车电池一旦发生燃烧、爆炸后,会迅速喷发火苗引燃电动车高分子塑料车身及周边可燃物,产生高温的同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明火灼伤暴露的皮肤、高温灼伤呼吸道、有毒气体可致人窒息死亡。

据悉,电动车一旦冒烟起火,就会以极快的速度燃烧,伴随爆炸,同时火焰和浓烟会直接封堵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消防逃生通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电动车火灾约2000起,其中致人伤亡的案例,90%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场所。

调查发现,80%的电动车火灾都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线路剥皮、充电器不适配、过度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都是引发燃爆事故的原因。

其次就是电池的质量问题,不管是锂电池还是铅酸电池,当电池超过使用年限,电池里的电解液会发生不同程度老化,内部会产生可燃性气体,这也是电动车在电梯内会自燃起火的原因之一。

此外,使用不合格的劣质电池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广东质检轻工实验室副主任梁景志表示,“正规厂家的电池具有3C认证的强制性标志,是不容易发生燃爆事故的。但是某些不良企业为了牟取利润、降低成本而使用劣质电池,毫无质量保障。此外,有些消费者为了让车跑得更快更远,会去购买改装电动车,或者擅自加大电池的容量,这都是有风险的。”

近年来,相关部门对如何促进蓄电池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总会有漏网之鱼。因此,在监管尚未完全实现时,禁止电动车上楼,实现人车分离就是当前最好的解决方法。

“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意识到,只要将电动车推回室内家中,就有发生火灾的风险,尤其是劣质、改装的电池,就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刘丙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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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多方担责

(摄影/张哲)

电动车引起的燃爆事故发生之后,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如果是电动车因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燃爆事故的话,商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

王生忠认为,首先,电动车车主是存在一定责任的。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3条规定:“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生忠对此进行解释,“电动车所有权人在不顾电瓶车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下,将电瓶车推进电梯里,或者在室内充电导致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构成侵权,需要向伤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行为人因停放不规范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或因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而如果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车主在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强调、提醒或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坚持将车辆放入电梯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可能涉嫌过失或故意致人伤害的相关罪名,如产生此类情况将由公安机关调查后再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王生忠进一步分析道。

其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王生忠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以致发生火灾的,或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没有及时报警致使损失扩大的,也需要承担因电动车失火、爆炸带来损失的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王生忠告诉《方圆》记者,如果确实证明电瓶车本身质量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受到刑事处罚。

总而言之,电动车在电梯里自燃、在室内充电导致爆炸、失火,并造成第三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财物受到损失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电动车所有权人需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生产、销售商家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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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隐患须各方通力合作

在刘丙涛看来,此次应急管理部最新发布的《规定》明确了如何处罚的问题,将为执法人员提供法规依据和威慑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的发生。

他进一步解释道,依据《规定》,该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一般情况下,当执法人员初次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时,会要求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并在《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上签字。如果复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改正,那么就会触发处罚机制: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违反《规定》第47条的行为,最高可被处以10000元罚款。”刘丙涛说道。

然而,此次《规定》也有一定的疏漏之处。“建筑高度低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低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办公、商业、体育、医疗建筑等不在此次《规定》范围。”刘丙涛进一步补充道:“并且,《规定》并没有提出电动车不可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室(户)内停放或者充电,对于电动车进电梯、进楼的行为同样未做规定”。

刘丙涛也表示,“电动车火灾隐患治理非一日之功,也非单一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方通力合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8月上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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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肖玲燕 王丽 设计丨刘岩

见习记者丨房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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