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亟须强化快件丢损赔偿责任 原创 汪昌莲 人民法治
背景
最近,天津蓟州的王哲遇到一件烦心事儿:花了800元在网上买了一把紫砂壶,寄到时壶盖碎了。王哲和顺丰快递联系要求赔偿,对方以该紫砂壶没有保价为由,只同意赔付3倍的快递费即75元。不仅仅是王哲,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疑惑:快递丢了或严重破损,快递方为什么不能照价赔偿?(8月24日《法治日报》)
近日,根据国家邮政局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丢件、快件损毁是快递业投诉的主要问题。如快件延误、服务态度差、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等,占快递业务有效申诉量的85.4%。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行业监管政策滞后,行业自律意识不强,行业标准缺位。特别是,相关法律的滞后,为快递行业出现包裹延误、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及服务态度差等不良现象的治理带来了困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种模糊规定,实际上为邮件丢失、损坏少赔或不赔,留下了操作空间。比如,2012年11月,快递公司给深圳的客户快递了两块1公斤重的24K黄金,价值68万余元,结果客户收到的是一只空箱子。事后,快递公司只答应赔2000元,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无需担责。
基于此,2019年3月,新修订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照上述规定,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受损货物的实际价值。此外,如果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以认定保价条款无效,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寄件人损失。
可见,快递行业亟须完善赔偿机制。首先,必须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缮,取消一些为快递企业免责的“霸王”条款,强化快递行业的赔偿责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邮件丢失或损坏,快递企业全额赔付,应成为一项法定义务。特别是,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管理和服务,规避包裹延误、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及服务态度差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只有快递更安全,才能进一步促进网络消费,这对于电商、快递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原标题:《快递行业亟须强化快件丢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