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99个细节知识!(51—99)

51.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还是适用诉讼时效。

5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非住宅建设用地则另外一说。

53. 《民法典》第491条确立了新的合同成立方式。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点就是网购时成功提交订单就成立合同了。

54. 《民法典》第512条确立了新的交付方式。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55. 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而民法典规定,在无权处分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权要看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所有权则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56. 《民法典》第625条确定了出卖人的回收责任,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以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比如说电动车的电池,不及时回收就可能污染环境。

57. 以前的法律只是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现在《民法典》第277条增加多了一个部门:居民委员会。

58. 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注意区分参与表决的面积人数要求以及最终同意的面积人数要求。现在是要求三分二参与,然后特殊事项要求参与的四分三同意,其余事项要求过半数同意。具体内容看《民法典》第278条。

59. 《民法典》第938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未记载在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也可能是合同的一部分。

60. 《民法典》第965条是防止跳单行为的。如果甲乙双方利用了中介的信息或者服务,最终却绕过中介,私下签订合同,还是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61.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比以前的《侵权责任法》,将“损害”限定为“同一损害”,并且增加了“扩大损害”的情形。

62.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即双方没有过错时该如何分担损失),以前的表述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当于在事实层面去裁量补偿情况,而现在的表述变为了“依照法律的规定”,相当于收回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裁判。

63. 《民法典》第1178条规定了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64.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了,在承揽关系中,对于承揽人受害或者致害,定作人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以前只是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了。

65. 《民法典》吸收了《环境保护法》的精神,明确“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是两种行为,还增加了两种责任,一是“生态修复责任”,二是“生态赔偿责任”。

66.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了两种抗辩事由,一是自甘风险,二是自助,使得行为人获得了更大的行为自由。

67. 关于高空抛物,《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和强调了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责任、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往更多是强调可能的加害人应给予补偿。

68. 打印遗嘱终于在《民法典》当中得到了承认。需要注意的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和注明日期。

69. 以前的法律受时代所限,只承认录音遗嘱了,现在《民法典》追加承认了录像遗嘱。需要注意的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0. 《民法典》新增了四种有名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合伙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全新的合同类型,保理合同是综合了至少两类有名合同的混合合同,即债权让与+借款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

71. 以前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些特殊动产的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现在《民法典》扩大了范围,直接统一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2. 《民法典》第588条增加了规定,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73. 关于试用买卖,以前的法律只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未做购买表示的视为购买,现在《民法典》增加了一类情形,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74.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事后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前转让抵押财产,一律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这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75. 虽然允许抵押财产流通了,但是民众也没必要太多担心所购买的物具有抵押权负担,因为《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当然了,法条只说了动产领域的交易,在不动产领域交易的还需格外小心是否具有抵押权负担。

76. 为合理规划,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中央提出了“三权分置”的举措,“三权分置”的核心是“两权分离”,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民法典》第342条规定,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77.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比如说微信、短信、邮件记录。

78. 《民法典》第517条、第519条、第521条规定,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连带债务人之间或者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79. 关于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一方面将“不可抗力”变成了“情势变更”的一种,而非原来的排斥关系,另一方面鼓励交易,新增了“再磋商义务”,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才跑去起诉。

80. 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以前为了保护债务人和相对人的期限利益,法律规定了双到期规则,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合法到期,由于现实中很常出现了债务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行为,现在《民法典》535条删去了“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修改为“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少了到期二字,并且增加了从权利。

81.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民法典》第538条详细列举了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一类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包括放弃债权(少了到期二字)、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另一类是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后者的类型是以往没有明确出来的。

82. 《民法典》第702条新增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3. 以前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直接视为不定期租赁,现在《民法典》第707条增加了一个条件,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84. 《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85. 以前法律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现在《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当然了,也可以理解为取得结婚证是完成结婚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

86. 《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一个收养条件:收养人必须无不利于被告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87. 以前法律只是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民法典》第1215条增加了说明弥补了漏洞,如果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说车偷来又给别人开),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跟机动车使用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88.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如果好心搭乘你但不小心出了事故,你要谅解一下……

89. 以前的法律只是规定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现在《民法典》第1125条增加了“隐匿遗嘱”这一种情形。

90. 《民法典》第1125条增加了一项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91. 《民法典》继承编纳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获得报酬,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2.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前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在《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93. 《民法典》第56条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规则做出了补充说明,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94. 《民法典》新增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5. 《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96. 《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7. 《民法典》第282条新增规定,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8. 《民法典》第395条增加了“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99. 《民法典》第1259条中增加了说明,“超过”也不包含本数。

往期回顾

原标题:《民法典中的99个细节知识!(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