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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济南一美容整形机构女老板殴打顾客”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视频中,一白衣女子威胁另一蓝衣女子称:“我会让你活着离开济南吗?”
9月9日傍晚,济南警方第三次发布通报称,该白衣女子刘某明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刑事拘留,另有两人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传视频显示,一身穿白色连衣裙女子威胁、辱骂一身穿蓝色外套女子,并抢走对方手机,期间还发生肢体冲突。
在时长约7分钟的视频内,白衣女子说出“你觉得你给我造成麻烦了,我会让你活着离开济南吗”“有一个字说的让我不满意,大耳巴子照你脸上扇”等言论。
视频中,白衣女子自称:“我是喜悦整形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明。”
视频发布者称,被辱骂的女子因整容手术失败,将喜悦整形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之后便被刘某明辱骂,威逼其签和解协议,恐吓其不许继续投诉。
详情见:威胁不让人“活着走出济南”的女子,被刑拘济南喜悦整形医院在9月7日发布声明称:“视频中所谓受害者是专业医闹团伙成员。在该视频事件前一周,其在另一家整形机构假借隆鼻手术,成功无理退费索赔了35000元。一周后来到喜悦整形,为9个月前的眼部手术索赔50000元。”
声明还称,喜悦整形已经向警方反映。对于视频中的不妥言行,当事人已经承认错误并将积极改正。
9月8日凌晨,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警方已迅速开展工作,积极联系被殴打顾客,9月7日下午依法传唤刘某明接受询问,现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9月8日晚,济南警方再发通报称,济南市公安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对事件进行严查彻查,对任何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到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9月9日晚,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第三次发布通报:对于网传视频,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明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曲某、孙某笑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释义:
非法拘禁罪及其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依法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对违法者,应当依法惩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行为人以某种理由为借口私设公堂,非法拘禁他人,则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此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还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过失的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这里的“暴力”是指超出非法拘禁目的的暴力,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存在附带的暴力行为,如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殴打、侮辱等,但只有当使用非法拘禁目的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非法拘禁行为中轻微的推搡、拉扯行为不能认为使用了暴力,因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后会自然产生一种抵抗,行为人为了达到其拘禁的目的,不可避免地会与被害人发生身体上的接触。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是否存在损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及当时案发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依照本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考虑到这类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以索取合法的债务为目的,主观恶性与以勒索财物等为目的绑架他人有所不同,对被非法扣押、拘禁的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要小一些,但不能放任这种非法行为,因此本条规定,这类犯罪也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及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实践中要注意,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才能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未利用职权而犯非法拘禁罪,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新闻来源长安街知事
释义来源王爱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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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排版:赵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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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徐说法】第85期 总第324期|威胁不让人“活着走出济南”的女子,被刑拘——解读非法拘禁罪及其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