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应如何处罚?原法律服务工作者竟冒充律师,骗取他人钱款

一名原法律服务工作者

隐瞒其持有的执业证期限届满

且被收回的事实

以律师名义接受他人委托

并骗取钱款17000元

日前

古田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

被告人练某某原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2016年开始练某某有大量债务纠纷,多次因收费却未履行代理义务而被投诉或被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4月30日练某某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古田县司法局决定不予年检注册,于2017年5月收回该执业证。2017年7月至11月间,练某某隐瞒该事实,以律师名义骗取钱款计17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练某某被民警抓获。在审理过程中,练某某通过亲属向该院退出违法所得17000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案所涉被害人有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等弱势人员,可对练某某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练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2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03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古法君提醒

冒充律师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而且直接损害了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扰乱了正常司法程序,亟需引起人民群众的高度警惕。

再次提醒广大朋友找律师时一定要查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是否有办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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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应如何处罚?原法律服务工作者竟冒充律师,骗取他人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