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越搜法第60期|擅自用他人的照片做“表情包”违法吗?

导 语

我们经常在手机看到有人用同事或者朋友的照片做“表情包”,大部分都是出于娱乐,玩乐而已,但是这种行为如果惹对方反感的话,会不会涉及侵犯肖像权呢?

近日,我院黄丽蓉法官作客南方卫视城市特搜“搜法”栏目,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搜法回顾

*点击视频查看法官说法

法官释法

Q

A

肖嘉晋

主持人

黄丽蓉

法官

主持人

大家身边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用朋友或同事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弄得极其尴尬,对方不满,拍案而起,警告再有此举我要告你,黄法官,这种情况能告状吗?

关于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我们是不得以任何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

黄法官

主持人

但是他们之间只是开个玩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也不行吗?

在之前的法律规定当中,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是要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已经删除了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在何时何地,我们使用他人的肖像一定经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许可。

黄法官

主持人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判决时有多大的处罚力度呢?

那就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了,如果严重的话,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黄法官

主持人

那么大家要注意,有些玩笑不能开就不要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要以玩笑之名

行伤害他人之事

这是越秀法院的第1301期推送

<2021>第371期

原标题:《小越搜法第60期|擅自用他人的照片做“表情包”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