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执转破”,“破”解“执行难”

细说“执转破”,“破”解“执行难” 原创 陈歆 秦淮法院

“执转破”

关于“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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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执转破”,“破”解执行难》

特别报道

一、什么是“执转破”

NEW

“执转破”,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二、来自执行接待窗口的对话

TALK

申请执行人A:

法官,我们33个劳动者申请执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在单位已经人去楼空,老板下落不明,企业名下还有许多外债,资金、车辆都被法院冻结了,我们的血汗钱到底怎么才能拿回来呀?

陈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职工债权应当优先顺位清偿,建议您走“执转破”程序,书面申请将该用人单位移送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B律师:

法官,我们公司申请执行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在该公司债权人众多,公司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我们作为普通债权申请人,没有担保物权及其他法定优先债权,又不具备“首封”情形,等待参与分配岂不是要“凉凉”?

唐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时,普通债权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建议走“执转破”程序,书面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三、“执转破”制度,“香”在哪里

亮 点

第一题

执转破的好处是什么?

1.通过破产法关于职工债权优先顺位清偿的规定,维护自身作为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破产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规定,填补偿债缺口,提高债权清偿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通过破产程序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获得公平清偿,维护作为后顺位查封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通过破产程序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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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对企业和市场而言,有什么好处呢?

1.企业目前虽遭遇财务困难但仍具有市场价值,借助“执转破”重整和解,盘活企业资产、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结构,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生产经营;

2.作为正当经营的股东,通过“执转破”寻求有限责任保护;

3.通过“执转破”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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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转破”,怎么破?

做 法

▲“执转破”流程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部分)【法发〔2017〕2号】

第 四 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 五 条

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第 七 条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第 九 条

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第 十 三 条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章)法〔2018〕53号

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是全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执行转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包括执行不能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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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的审查告知、释明义务和移送职责。执行部门要高度重视执行与破产的衔接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向破产程序移转。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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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移送和接收。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应加强移送环节的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实效。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材料完备,内容、形式符合规定。受移送法院应当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意见,不得无故不予接收或暂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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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后查封措施的解除或查封财产的移送。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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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信息共享。破产受理法院可以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财产,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率,执行部门应予以配合。

各地法院要树立线上线下法律程序同步化的观念,逐步实现符合移送条件的执行案件网上移送,提升移送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案件移送、通知、送达、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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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考核与管理。各级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行转破产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推动执行转破产工作开展。对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不征询、应当提交移送审查不提交、受移送法院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接收执行转破产材料或者拒绝立案的,除应当纳入绩效考核和业绩考评体系外,还应当公开通报和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执行局

文字:陈 歆

原标题:《细说“执转破”,“破”解“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