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授权和委托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用地审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精神,近日,省人民政府就授权和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用地审批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将贵阳市行政辖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安新区直管区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按照管理区域授权贵阳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管理区域范围,省人民政府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贵阳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上述授权和委托不包括我省承接的国务院授权事项。

(二)将贵阳市行政辖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安新区直管区省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按照管理区域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贵阳市依权限或承接的权限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省人民政府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在贵阳市依权限或承接的权限内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法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三)将贵阳市行政辖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安新区直管区内,除我省承接的国务院授权事项所涉区域范围外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按照管理区域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工作要求

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审批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落实计划管理改革新规定新要求,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在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时,一并承接授权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在承接省级土地征收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时,一并承接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对不按规定审批用地的,将严肃追责。要严格按照管理区域,理顺关系,依法依规做好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审批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智能化审批系统平台建设,落实建设用地“一张图”全流程管理,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安顺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做好承接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等工作,提供相关的土地利用成果数据支撑。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涉及黔南自治州龙里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管理,由贵阳市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由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定,加强对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和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审批权”的字样。

来源 |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贵州省政府授权和委托贵阳市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用地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