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撞上羊,车损羊死亡,法院:驾驶员和羊只主人各负同等责任

近日

北仑法院梅山法庭依法审理

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轿车撞上路边跑出的羊

导致车辆受损、羊只死亡的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责任这样分配

2020年2月18日14时左右,徐某驾驶车辆行驶在太河南路上,开到溪岙岭隧道口附近时,突然有羊只从路边跑出,徐某因避让不及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羊只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徐某共支付修理费、施救费42100元。因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20年3月,徐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三天后,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2100元理赔款支付给徐某。

因羊只主人宋某未向徐某或保险公司支付任何赔偿款,该保险公司基于徐某转让取得的代位追偿权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42100元。北仑法院以小额诉讼程序依法审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未定责,但事故发生的地点系机动车行驶路段,事故发生时羊只属于自由行走的状态,被告宋某未在一旁进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事故发生的撞击点位于两车道中间,羊只从路边跑到该位置需要一定时间,徐某在行驶过程中理应发现羊只的存在,但由于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等原因,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认定本起事故徐某与被告宋某各负同等责任,其中被告宋某应对徐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判决被告宋某给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代偿款16840元。

当前,动物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饲养动物的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任何动物,其动物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地致人损害的危险,若发生事故,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其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本案中,羊只常年处于放养状态,主人宋某没有尽到应尽的管束义务,导致羊只跑到机动车道上发生事故,造成徐某的财产损失,其不具有法定抗辩事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徐某和宋某都存在过错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参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精神,依法判决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轿车撞上羊,车损羊死亡,法院:驾驶员和羊只主人各负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