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当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发生纠纷时该如何解决?5种方式帮你寻求权利的保护

广大个人投资者在通过券商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与券商产生纠纷。在面临纠纷时,很多投资者不知道怎样合法维权,往往采用在公开场所大肆喧闹、使用极端手段维权,但纠纷并没有得到良好地解决,而且这对投资者本身的权益是不利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大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引导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投资者应该怎么解决和券商的纠纷?

当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及诉讼五种方式,寻求权利的保护。

1、协商

协商是解决问题的上策。在所有解决问题的方式中,协商是最直接、最经济、往往也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途径。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的第一步,只有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才会选择其他方法解决。经验证明,如果双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心平气和地进行谈判和协商,往往能够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结果。所以投资者应把它作为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

当投资者与证券商发生纠纷时,也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要本着相互谅解、实事求是的原则,寻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决办法。

协商解决问题一定要及时,一般来讲,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往往比较容易,因为,一般情况下,事件发生初期,往往损失比较小,解决也相对容易,而一旦拖下去,经常会使损失扩大,所以,协商应争取在第一时间进行。

协商解决问题还要注意讲究方法和态度。要注意互相尊重,在提出要求时,要有理、有力、有节、注意谈判的技巧。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帮助,这样往往会事半功倍。

2、调解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就是投资者将纠纷提交给专门机构,由专门机构帮助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目前从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是行业协会和专门机构。行业协会包括证券期货基金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行业协会,专门机构包括全国性机构和部分地方性机构。例如,广东地区的专门机构是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里明确了,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投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关,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享有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投诉。证券交易所也负有监管其会员和上市公司的职责。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设有专门部门接受证券投资者的投诉。

投诉时应注意对发生的权益损害行为的了解把握。因为投资者采取上述手段时,有时会出现事实与之相反的可能,也就是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投资者自己本身并不能完全确定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投资者采取的行动或许偏激了一些。因此,在采取上述行动前,重要的是投资者确定自己权益受到侵犯。

4、仲裁

通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纠纷时,投资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与诉讼相比,仲裁方式具有简便、省时、经济和保密等优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必须是争议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或相关的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投资者既可以在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开户或委托协议中订明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除应明确表达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外,还应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不得复审。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诉讼

通过上述途径未能解决维权问题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让大家更详细地了解相关内容,小编还带来了一个典型案例: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

参与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证监局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介绍

C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C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C公司证券,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C公司索赔。此后100多名投资者以C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为由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在上海证监局的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沟通。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点集中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系统性风险的扣除上。现行规定没有对损失具体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实践中在计算相关股票的买入均价时,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式,调解员通过搜集整理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对各种计算方法的优劣进行归纳比较,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采用的方法进行一一核算;同时,以“佛山照明案”、“万福生科案”等案例中系统风险比例的计算方法为参考,对本案中系统性风险因素的扣除比例进行了测算。

由于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法律关系较为陌生,调解员耐心解释相关法规和判例情况,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到股市投资行为本身的风险和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权衡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较高时间和精力成本,并综合考虑C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发展需要,形成对所获赔偿的合理期望值。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最终,100多名投资者和C公司正式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此案的成功调解,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一是便捷高效化解矛盾。虚假陈述纠纷涉及投资者多、地域分布广、社会影响大,若处置不当极易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等不良效应,影响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切身利益。此前该类纠纷都以诉讼方式解决,但举证较难、诉讼周期长,双方耗时耗力。通过专业调解,有助于实现投资者权益救济和维护市场稳定、公司发展之间的平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局面。

二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此案之后,陆续有多家法院和相关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委派多起纠纷案件给调解组织受理,有利于快速定纷止争,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帮助投资者低成本维权。

近期,小编会陆续为大家介绍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相关知识以及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供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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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当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发生纠纷时该如何解决?5种方式帮你寻求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