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一封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

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及安排部署,2016年7月我市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为了让大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有更进一步了解,尤其是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经常提到的名词,如:“临时退休待遇”、“中人正式待遇”和“职业年金”等问题,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做部分解释,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以下简称“中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养老金,二是职业年金。为保证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政策对“中人”设立了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高于老办法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不再进行对比。职业年金待遇计发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投资运营收益)除以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

退休“中人”核算正式待遇时需要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工资增长率、养老保险记账利率,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等参数,一般于次年对上年度退休人员进行正式待遇核算,具体时间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统一安排。在正式待遇核算之前,暂按全省统一规定发放临时待遇,待正式待遇核算之后,与已发放的临时待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明细详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临时退休待遇差额明细表》,各单位通过网厅申领正式待遇后,可自行打印相关表单,如有需要请与本单位联系。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部分“中人”暂不能核算正式待遇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所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年金(单位交清欠费后可进行正式待遇核算);

2、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应缴未交或未转移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补交在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转移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可进行正式待遇核算);

3、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的人员(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正常发放时间为每月15号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职业年金由省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发放时间一般在每月15号之前,在正式待遇核算完成的次月,将对职业年金进行补发,补发时段为应领取待遇的第一个月至发放当月,以后每月正常发放。

《河南省人力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外的项目:健康休养费、物业补贴、文明奖、生活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等,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执行情况请向退休前所在单位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健康,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商丘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

2021年8月27日

附:计算公式及相关指标解释

(一) 老办法待遇=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变化,将在上述计算老办法待遇的基础上,加上因职务升降而形成的累计退休待遇差。

●当年工资增长率:由国家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新办法待遇=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我省为1.3%)。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职业年金=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根据豫人社办(2020)64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起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使用“本年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的工作年限。●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过渡期内退休待遇计算的过程比较复杂,使用的指标、参数较多,且需使用新老办法进行对比后确定最终待遇,具体计算过程详见本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单》。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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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一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