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观音山法庭法官助理 秦佳培
张某欲购买王某夫妇名下的一套住房,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案涉房屋的总价、房款支付以及房屋交付等具体事宜。后双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0万元首付款、2021年11月16日支付64万元,随后王某夫妇协助张某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余款100万元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迟延支付了15天。王某夫妇认为张某延期支付房款,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348000元。庭审中,张某指出,其并非故意违约,而是一时筹措资金困难,愿意支付违约金1万元,王某夫妇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夫妇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均认可张某存在延迟15天支付房屋尾款100万元的事实,但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张某逾期支付房款系瑕疵履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王某夫妇主张张某赔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履行情况,法院认为张某自愿支付违约金1万元尚属合理。判决张某支付王某违约金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逾期支付尾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是不是完全按照原告所主张的那样,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的20%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违约金的目的是弥补损失。本案中,张某逾期15天支付房款,造成的直接损失系逾期支付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其余损失王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法院无法支持。因此,张某自愿支付的1万元违约金足以弥补王某夫妇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王某夫妇1万元的违约金。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是民事主体在意思自治原则下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订立合同需谨慎,事后反悔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因此,主张违约责任需要在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的范围之内,且需要对此举证证明。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订立合同时需要谨慎以待,避免出现履行不能,违约的情形。而一旦违约,需要评估被违约方的损失并足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源:观音山法庭:,。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民法典微课堂 | 付房款逾期15天,甲方要求支付20%的违约金,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