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增添了人情味!”
近日
厦门正式实施“首违不罚”
对于首次违法
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劝导教育
并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举措引发网友热议
大家纷纷表示
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

接下来将应用于更多领域
这也是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颇多亮点之一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既吸收了行政处罚理论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也借鉴了执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积极回应了处罚实践中的客观需求,对依法处罚、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自实施以后,湖里区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常务会议,专题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会议从修订的背景、修改思路、主要修改内容、特色亮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事不再罚”
执法重心下移
……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亮点多多
回应了民众关切
提高了执法效率
还提倡柔性执法
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首违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
赋予“乡、镇、街道办”
一定程度上行政处罚权
乡、镇、街道办是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往往是最早发现违法行为的机关。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街道办延伸,能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解决了乡、镇、街道办“看得见、管不着”的现状,为最基层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所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三项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同现行《行政处罚法》相比,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 ;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修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就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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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
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
一直以来,湖里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扎实做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治宣传等各项工作,为全面实现湖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法治湖里
擦亮一张张“金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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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厦门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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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违不罚、一事不再罚……这些民生亮点与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