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 张家港法院 ”关注公众号
自己的土地被别人占用二十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土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纸业公司返还原告袁某无权占用了二十年的土地,但仅支持了袁某三年的占有使用费的诉讼。其中原因究竟为何?

袁某于2000年办理了位于杨舍镇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的一天,袁某偶然发现某纸业公司在其土地的一角搭建了简易棚用来堆放杂物,经沟通后才得知简易棚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02年向一熟人花费5000元购得。袁某此后要求某纸业公司返还被占用的土地,但某纸业公司一直没有返还。2021年4月,袁某将某纸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纸业公司返还被占用的土地及简易棚并支付二十年的占有使用费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被告使用的简易棚占用了原告的土地,故原告有权请求返还被告占用的土地,该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某纸业公司提出袁某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因袁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包含返还土地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和支付占有使用费的债权请求权,故应加以适当区分。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民法典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故某纸业公司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与采纳。而对于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故袁某仅有权对近三年的占有使用费提出诉讼主张,对于三年以前的占用费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不予保护。法官提醒,行使权利要及时,维护权利莫“躺平”,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保护实体权利的有力武器,但任何人都不能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放任自己的权利和社会秩序处于不确定状态,否则在想到维权时一定会悔之晚矣。
原标题:《以案述典 | 无权占有土地应返还 主张占有费用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