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系副研究员、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哲学博士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政府治理实践中,部门间因权力交叉、责任不清而发生的利益争抢和推卸责任现象时有发生,而协调机制逐渐产生了对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高层权威干预的路径依赖,导致机构臃肿、效率不高。随着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具有时间可追溯、不可篡改、自动执行等特性的智能合约技术为部门间协调机制的优化带来了新的可能。从逻辑理性角度,对智能合约技术的特性、原理与部门间协调机制缺陷之间的匹配度进行分析,并从技术理性的角度,探讨智能合约技术辅助部门间协调的可行性,给出智能合约应用的主要场景和流程模型。
关键词:智能合约 部门协调 逻辑理性 技术理性 区块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构建职责明确的政府治理体系。在我国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因部门间权力交叉、责任不明而造成的争抢利益和推卸责任现象。部门间协调不畅,会造成交易成本增加、监管缺位、问责困难等问题,进而导致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等现象。而议事协调机构、部际联席会议等现行协调机制,长期依赖高层权威,人员冗余、机构臃肿,不能根本解决部门间协调问题。
新技术的发明为解决科层制组织部门间协调问题提供了可能的思路。智能合约,作为一种以数字代码为形式的能够自动执行条款的合同,具有去中心性、不可篡改、时间可追溯等特性,已经广泛应用于金融产品交易、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并在电子投票、政务审批等政府治理事项中展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智能合约的特性与科层制组织部门间协调问题有一定的理论契合度,但是智能合约如何嵌入部门间协调的现有治理体系和治理流程,如何从技术角度逾越新技术与旧制度的鸿沟,尚缺乏深入的逻辑推演以及理论模型描述。
本文尝试将智能合约的理念和特性,应用到政府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优化过程中,探讨“存在问题”与“解决工具”之间的逻辑匹配性,构建智能合约辅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流程和模型,解决组织间的重复谈判、多重解释、难以溯源的问题,降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高层权威干预的长期依赖,以期能够有效提升政府部门间协调配合效能,形成职责明确的政府治理体系。

一、政府部门间协调困局——结构根源、机制困境和实践表现
(一)科层式的专业和层级划分是部门间协调困局的结构性根源
当代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困境缘于科层制组织深层的结构性缺失。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西方国家为首所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提出重塑科层制甚至“去科层化”的主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进或突破了旧式科层体制的局限,但是科层制结构对于部门间协调的限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被打破。科层制组织的本质特征是“专业化”和“层级化”,即横向按照职能划分部门,纵向按照层级划分权力范围。马克思·韦伯构想了理想化的科层组织,以横向分部、纵向分层的方式,建立专业化和集权式的效率组织体系,实际上也给组织部门间和层级间的沟通协调留下了结构性的障碍。
专业化分工对科层制组织的效率提升至关重要,但合作需要进行横跨专业的协调。所有工作依据其类型、性质和目的进行细致而精确的划分,以清晰的职责范围、明白的权利义务建立专业化部门。部门间专业、权利和义务虽不相同,但又各司其职,共同形成整个组织功能体系的框架。分工的同时需要协作,当部门的专业不能完全涵盖某一任务时,尤其处于组织分工越来越细、追求单一事件极致效率的当下,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频度逐渐加大。但专业部门属于平行机构,没有权力上的隶属关系,只有配合的义务,并没有构成强制执行力,或者其强制性远不如层级化条件下的上级命令。
科层制组织纵向的层级化结构进一步弱化了平行部门间的协调能力。层级化,也称等级化,是科层制组织中形成的纵向链条式指挥结构,自上而下发布指令,层与层之间形成上对下的节制关系。上对下的绝对权威关系构成了效率的基础,但也形成了下级对上级的依赖和利益绑定,容易产生只对上负责而忽视平级请求的现象。平行协调受阻的部门,通常只得求助上级部门,而如果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权力范围不能涵盖协调所涉部门,同样会陷入上级部门间的平行协调困境。此时,只能继续向上求助更高权力的领导和部门,层层上求直到权力聚集或出现交叉至同一领导、同一部门,才会有协调成功的可能。
(二)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易导致严重的机构臃肿与路径依赖
政府部门间协调严重依赖协调议事机构,且协调效率、效能低下。在我国行政组织副职分管不同职能部门的制度下,隶属不同副职领导的部门间协调,往往要上诉至共同领导甚至最高领导进行协调。因此,科层制横纵分明的条格状单向结构,不仅从理论上难以对平行部门进行有效协调,而且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克服障碍,出现了议事协调机构膨胀以及路径依赖的问题。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存在着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承担着组织协调重要的跨部门业务工作以及处理临时突发性事件的任务。周望认为领导小组是我国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关键协调机制,但有两方面问题,即部门对高层介入的领导小组存在路径依赖,以及高层频繁担任小组领导会产生资源分散效应。刘新萍的研究发现,在1993—2008年四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议事机构数量呈现出“减少—反弹—再减少—再反弹”的反复性规律,反映了政府对议事机构协调作用的依赖。叶托研究指出,议事协调机构因为在克服部门割裂和碎片化权威体制过程中,扮演着补充动员机制以及超越分管副职的桥接角色,有其存在的体制机制的逻辑基础,其不断膨胀的原因是要完成新任务和官僚内在有扩张趋势。
除了议事协调机构,大部制以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也是部门间协调的主要方式,但是都不能根本性地解决协调效率问题。大部制改革不是临时性的部门间协调机制,而是针对现有部门的功能调整与重构,旨在解决职能分割,实现权力共享。石亚军的系列研究指出,大部制的功能性变革将有力剪除我国行政体制中部门职能交叉、利益割据、问责不明的弊端。周志忍指出,我国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普遍具有临时性特征,而且牵头部门在其中没有指挥权,更大跨度的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手段或工具、运作过程、实际效果方面略有不同,虽然从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角度挖掘出等级制障碍、粗放式管理、官本位等原因,但没有给出更加具体的解决方案。
(三)政府部门间协调效率低下实践表现为规则的强制性和连贯性缺失
部门间协调失灵是行政管理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尤其是在多部门监管的领域或行业。中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就是由农业、卫生、食药监、质监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完成的。按照2018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等政策的要求,虽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安全涉及生产、流动和消费的环节进行统一监管,但是卫健委、农业农村部、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甚至公安部都介入到食品安全的不同形态、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监管活动中,其间有大量的重叠和交叉以及模糊的地带共同存在。例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质量安全监督,其中的“进入”是食品产权交接还是地理位置的变更,并没有清晰的解释和说明。改变多重监管、模糊监管的方法,一是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二是靠综合协调机构。前者在全国人大规定的法律框架下不能自由和随意地变革,而后者则面临着强制协作缺乏制度约束、协作方式选择缺乏理性等问题,导致实际协作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上述案例表明,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效率在实践中表现低下,是由于协调规则无法体现连续的强制力。笔者发现,大多数协调所涉内容均为新事物或新任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围绕着新任务展开,需要重新拆解权责利关系、建立规则,而构建规则的过程和建立规则的标准并没有长久地固化下来,造成的结果就是一事一议。行政组织内部没有为部门间协调搭建基本的公共框架和基本规则,所以每次部门间协调都要从建立适应新任务的谈判规则开始,并非直接进入谈判内容。即便在参与协调的若干方之间形成了文字性的谈判协定或文件协议,不同部门也会选择性执行或者对不利结果进行有利于自己的重新解释。当合同执行困难或者出现多重解释,影响到规则理解并触及利益分配时,部门间就不得不重新开始谈判,强化共识、消除分歧,甚至重新确定协议内容和执行操作流程方法等,从而形成了重复谈判。
重复谈判、多重解释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本质上是由于部门间的协调缺乏强制性以及连续的强制性。在我国,解决该类问题的方式是求助于第三方权威,即由更具权威的领导和机构出面协调。更高层权威的评判以及强制性能够极大地减少多重解释和重复谈判,但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对高层权威的路径依赖,所以会出现权威领导兼职过多、头衔过多的现象。高层权威介入协调的次数和时间毕竟有限,一般会在规则订立、任务分配、重大分歧评判等关键环节,而协议执行过程则不会全程跟踪,这必然导致执行过程监控不足,一旦出现问题和事故,因为配合、交接、转移过程缺少记录和监督,各方就会出现推脱责任,而追责却存在极大困难。
总的来看,部门间的协调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产生,是由于缺乏规则性、缺少第三方强制力以及执行过程记录困难,而议事协调机构或者权威本身并不能长期高效地参与协调全过程。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都急需一个规则框架性强、能够长期参与的高效协调工具,而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从理论上比较好地契合了当前理论和实践的缺口,为改进部门间协调机制提供了可能。

二、智能合约优化部门间协调机制的逻辑理性分析
工具之所以成为工具,一是由于自身普适性而具有解决普遍问题的一般价值,二是由于自身特性而具有解决特定问题的相对性价值。智能合约技术能为部门间协调提供更优的解决方案,一方面是因为自身具备特殊的技术特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技术特性完美契合了部门间协调机制的需求。
(一)智能合约匹配部门间协调问题的本体论分析
1.智能合约的内涵
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一段能够自动运行的程序,最大优势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虽然智能合约是因区块链技术的兴起而蓬勃发展起来的,但智能合约构想的提出却是在区块链技术被发明以前。早在1994年,尼克· 萨博(Nick Szabo)提出了现代意义的计算机智能合约,即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萨博设想的智能合约是融合了密码学和计算机学,并由计算机自动执行的新型合同。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萨博的理想没能在提出的时候实现,多年后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才成为可能。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共享账本技术,是智能合约的底层技术,而智能合约是与区块链技术绑定的逻辑合约框架,用以链接和约束区块中的节点。在区块链中,各网络节点代表的计算机拥有相同的权力,可以分享信息,亦可以记录信息。信息储存在区块中,没有中心数据库,所有节点都参与记录数据,所以数据公开透明。这也就是分布式账本含义的由来。记录数据的工作是在全部节点时刻进行的,节点上传的信息经其他节点验证正确后,就会被打上时间戳记录到一个新的区块,然后被添加到区块链的主链上。上述动作各节点会周而复始,在时间上前后相继,所以数据可以做到溯源并难以篡改。
2.智能合约的特性
智能合约类似于传统法规中的合同,是一种多方参与、事前订立的承诺协议,但是智能合约又嵌入了区块链技术,从而具有传统协议所不具备的若干特点。智能合约的特点主要有自动性、连续性、去中心性、匿名性、安全性和可溯源性。

第一,智能合约具备自动性。
智能合约是由计算机代码组成,并根据事先定义的承诺自动运行的协议,无须签订智能合约的双方实际操作。智能合约通常使用高级编程语言,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编辑成为可供计算机运行的代码。最基本的智能合约构成结构是“if…then…else(假如什么条件满足,就执行什么规则,否则会如何)”。所以,智能合约的内容必须精确,不能产生自然语义的多重释义。

第二,智能合约具备连续强制性。
在自动执行特点的基础上,智能合约能够延续代码合同执行的连续性,通过区块链上的分散协议,不断连续执行合同协议中的各种约定。而传统合同必须经历“识别违约、沟通谈判、诉诸法律、强制执行”的过程,才能实现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合同的强制性。智能合约具有区块链技术的分散稳定性,保障代码执行的连续性,能够实现一种对合同内容执行的强制力,某种程度上就如“代码即法律”的说法。

第三,智能合约具有去中心性。
去中心性是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特征,智能合约是和区块链技术绑定的,所以也具有这项特征。去中心性是指智能合约不再有一个明确的第三方中心权威作为裁判,所有的交易数据分布于各个节点,多点同时储存。在结构上,由以前的权威作为单一中心,转变为无权威的多中心结构。

第四,智能合约具有安全性。
智能合约利用非对称加密算法,以及在全网各节点范围的分布式统一存储,保证了数据的不可伪造和篡改。如果有人试图篡改数据,必须同时控制系统中超过一半的节点。相反,如果黑客仅仅对一半以下的数据节点发起攻击,则无法改变储存在其他节点中的数据。

第五,智能合约具有匿名性。
区块链技术每个节点通过固定的算法进行数据交换,由区块链中的程序自动判断执行合约内容,因此交易双方无需公开身份。真实场景中的交易双方是依据对方的信誉判断其是否可信,而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无须考虑双方的背景,只需要依靠协议本身以及区块链技术即可保证其可信度。可以说,区块链的安全性带来了匿名性。

第六,智能合约具有可溯源性。
分布式记账技术记录的内容也包括发生时间。时间戳是记录活动时间的工具,而且能够确保区块中的时间是唯一的。区块链技术以梅克尔树(Merkel Tree)作为相邻区块链接的保障,其带有指向性的记录方式表明了时间流的方向,使得记录的内容可以沿着时间轴进行追溯。
(二)智能合约匹配部门间协调问题的价值论分析
部门间协调机制存在内源性的冲突和困境,无法单纯从自身的制度或体系内部产生更高效率的解决方案,依赖议事协调机构会产生较为明显的负效应。智能合约的出现为解决部门协调提供了外部性方案,其特性与部门协调机制理论上存在较好的契合度。
第一,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性可以解决部门协调缺乏强制的难点。智能合约是一段计算机程序,是从合约双方以自然语言达成的协议中转换而来的,不具备人格性。智能合约在节点之间形成并确定之后,不会根据利益、关系变化而选择不同的立场,不会在合同执行中人为选择,更不会因为部门间人员更替而产生不同理解和解释。智能合约完全自动、连续地执行协议内容,产生了一种无须解释的强制力。该种强制力是部门间以合作协议形式所确定的规则通常无法提供的,也是议事协调机构或共同的上级领导无法连续提供的。部门间的纸质协议缺乏真正的强制力,只能作为违约事件发生后,诉至议事机构时的讨论凭据。即便一方未按协议执行,部门间仍有对纸面规则进行重新解释的机会。议事协调机构或高层权威需要通过组织共同会议提供强制协调力,该种强制力显然无法持续,并且无法跟进到执行的工作细节中。智能合约机制以自动可执行特性提供了连续的强制力,可以将高层权威参与订立的合作规则无折扣地执行下去,并且能够深入到执行细节中。
第二,智能合约的安全溯源特性可以解决部门协调缺乏过程记录的难点。智能合约特殊的分布式储存、公钥解码加密体系,使得绑定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其协议规则内容不仅不可篡改,而且使得记录的任务事件信息也不能被篡改。部门协作中最难的就是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权威或第三方进行全程记录,一旦出现利益纠纷或责任事故,使得追责变得几无可能。固然,权力交叉、职责不明会造成部门协作时发生利益纠纷和责任纠葛,但是如果在部门交接的领域建有健全的任务执行追溯系统,行政部门就可以通过追溯任务执行情况,逐渐修正尚存缺陷的权责模糊地带,完善多元主体协作共治的链条。而现在缺少第三方及权威的实时跟进,即便权责清楚的部门合作,也不能明确不同部门间工作交接的准确情况。部门间数据信息完全独立,被追责部门完全可以不提供数据,而提出异议部门无法查证其数据,所以部门间违背协约的成本较低,履约情况不佳。智能合约特有的时间戳,将数据信息以及发生时间一起放入区块中,完全可以实现信息全程追溯,各部门间任意时间段的工作交接变得清晰可查,责任追溯并不困难。智能合约的上层区块链技术还可以让数据在全网共享,使得某责任部门修改数据逃脱责任变得不可能。
第三,智能合约的匿名去中心特性可以解决部门协调权威依赖的难点。部门间协调往往因为部门平级却不平权而产生困难,从而造成对第三方权威有普遍的依赖性。依赖第三方权威使得部门间的协调变得毫无效率。单独的议事机构可以提升协调效率,而议事机构泛滥则会降低整体行政机关的效率,增加运行成本。智能合约的出现将能解决议事协调机构效率与成本之间的难题。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和去中心性,决定了网络间节点处于平权地位,不仅不依赖部门的权力背景,也无需第三方权威长期介入调解。议事协调机构无需长期介入,其常设办公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办公成本将会极大减少。高层权威领导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核心,无须长期介入协调工作,也会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

三、智能合约优化部门间协调机制的技术理性分析
智能合约能否完美适配部门间协调机制的改善需求,不仅仅要看协调机制的理论缺口与嵌入的智能合约理论特性是否契合,还要考虑智能合约的技术发展能否完成在部门协调的复杂场景中的恰当表达。这绝非仅是一个逻辑推演和理论适配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严谨的科学实践问题。除了技术特性与问题解决之间要存在通畅的逻辑,还需要保障技术原理可以突破,以及具体的技术能够在实践场景中得以应用。智能合约在技术原理、重点场景和应用流程中所表现的可行性,进一步说明智能合约可以应用于部门间协调,是逻辑理性论证的一种实践性延伸。
(一)智能合约改进部门协调机制的技术可行性
在部门间使用智能合约技术协调事项,首先需要解决如下几个技术原理问题:
第一,自然语言与机器语言间的转化。部门间订立的智能合约,先是以文字即自然语言协商而成的,但最终智能合约必须以计算机语言进行运行。计算机的机器语言灵活度低,不存在发生语义分歧的表达空间,不像自然语言可以相对灵活地表达复杂情境,所以不免会产生两方面担心:一是协议中的自然语言能否转化为机器语言;二是机器语言能否完全充分准确地表达自然语言的含义。虽然自然语言与机器语言不能实现百分百程度上的准确转换,但仍有办法解决语义准确表达和充分表达的难题。首先,对于达成条件明确清晰的语言转化,可以使用“if…then”条件语句的方式充分表达,因为该语句成立条件清楚,自然语言能够完全转换成机器语言且没有歧义;其次,对于条件不明的语义转化,可以使用细化场景内容的策略加以弥补,简而言之,就是将不明确的条件细化为若干可能会经常出现的不同场景,然后分别给出对应的处置方法;最后,剩下极少数过于复杂无法预测的条件,再用自然语言协议进行约束或沟通谈判解决。
第二,自动执行中的调试与调整。智能合约的自动履约特性决定了他一旦启动就无法定制或者随意更改。不可更改的智能合约产生了强制力,保障了部门间不会因分歧而停下重新谈判。但与此同时,智能合约如果面临新的特殊场景,需要调试或终止,是不是只有重新订立合约一种可能呢?有学者提出可以将自动毁灭程序编入其中,用来在需要时消除区块链上的内容,但是自动销毁指令是风险极大的终止方案,一旦出现漏洞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损失,并不是一个用以实现终止合约的好方法。智能合约保障合同具有不可随意篡改、解释的特性,选择智能合约意味着对于该项活动而言,不可篡改带来的好处要比重复谈判的低效带来的弊端大得多。虽然区块链智能合约有理论的修改空间,而且适度修改智能合约代码不能算合约失去智能,但是坚持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机制和不可篡改性,即使违约或者出现错误进行事后的救济补偿,亦可以超越因随意调试和调整给整体合约履行造成的弊端。
第三,违约和补偿的处置机制。区块链技术下的智能合约,以自动执行的代码和算法取代了人为的沟通、协商以及表达,可以将高效的执行引入部门间协调的复杂过程中。但是智能合约始终是新兴技术,肯定无法将订立、变更、撤销、终止等所有协议涉及活动完全编码纳入部门间现有的协调流程中,必然会出现违约、纠纷以及补偿现象。解决违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靠机器代码中编入违约程序自动执行,二是依靠第三方权威进行事后的判断和救济。第一种方式属于自动执行的特例,自动执行合约之前,已经将违约的情况计算在内,并将相应的惩罚措施编入代码中。比如,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直接接受对方控制的财物或数据。但进一步而言,这种对财物的控制是否超过限度,双方如果进一步产生纠纷,还是需要第二种方式,即第三方权威进行相应的判断和调解。而且复杂的智能合约代码数量惊人,还需要提供自然语言文本作为纠纷解决的说明。
(二)智能合约应用于部门协调的场景可行性
智能合约已经在租赁、借款、保险、资产认定等商业领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应用,其中绝大多数智能合约都是短期行为,并且受限于技术发展,智能合约技术尚不能完全介入部门间协调涉及的全部场景和环节。但是,智能合约作为辅助性工具,完全可以介入部门间协调的若干重要场景,并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其特定的作用。
有学者认为智能合约的运行大致可以简化为“多方协商制定合约、区块链广播储存、条件达到自动执行”三步,但是在部门协调中的哪些重要场景能够运用才是问题所在。现有的部门间协调主要有垂直部门间协调、水平部门间协调以及垂直、水平混合型协调。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协调,具体的协调内容或者场景都离不开任务部门的确定、权责关系的明确和纠纷解决。而智能合约利用其特性均可以介入上述过程的管控优化。
第一,任务部门的确定。新任务或新事物的出现常常引发治理格局的调整。部门协调往往发生在新任务归口管辖的过程中,以及确定新事物若干管辖部门的组建过程中。行政管理实践中常有上级部门下达新任务,而不同单位承担任务的却是不同职能处室的现象,原因可能是不同单位对任务理解不同,更可能有争抢利益或者推卸责任的情况存在。另外,新任务的出现可能需要组建多部门参与的治理团队。对此,高层权威可以提前主持构建智能合约规则,形成主体任务归口的自动分配机制以及涉及的队伍组建机制,从而让任务更加明确归入相应的管辖对象,也让涉及的责任单位进入治理团队。
第二,权责关系的确定。进入协同治理的不同主体首先面临的是要在管理、监督体系中确立权利的范围、责任的边界,以及多部门之间如何通过数据间的交换、流程上的衔接,完成彼此间的配合与协调。既有研究普遍认为联盟链适合多主体、隐私性比较强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智能合约所确立的规则重点在权利、责任的边界范围,包括区分不同部门管理的对象范围、管理的时空阶段,以及是否完全衔接不留监管空白。不同部门的业务以模块化的形式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模块与模块间依靠订立的权责关系进行衔接。一方面,串联起来的模块形成了完整的审批监管流程;另一方面,不同部门所掌握的数据可以通过类似的权责关系扩散到区块链上,并按照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保存、验证和共享,从而形成另一条数据共享流程。
第三,纠纷的解决。部门间协调最重要的场景可能是在失误、事故后的责任评判,而缺少责任履行的记录和追溯机制,会让纠纷产生后求助于高层权威成为常态。智能合约则可以深度介入纠纷解决的过程,通过时间可追溯、自动执行的特性减少或干预部门对高层权威调解的路径依赖。智能合约调解纠纷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在订立协议时充分预设了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况以及相应的惩罚或补救措施,一旦违约条件达成便自动触发惩罚机制,停止审批流程并进行责任判定,根据发生问题的监管范围、订立的监管责任判定责任方;二是发生违约、违规立即进行报错,警示违约方进行补救,一旦违约、违规到达一定限度则启动上报机制,向第三方高层权威进行上报,第三方及时介入,以警示报告为判断依据,结合所涉部门的陈述进行调解。
基于上述重要场景以及相关内容的论述,本文可以提供一个基于主要场景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机制的主要流程模型(见图1)。第一阶段,在高层权威的主持下,需要进行协调的各部门组成一个协调网络,进行交流、沟通和谈判,建立权利范围、责任关系、业务流程关系和违约的补救与惩罚机制,并经过各方同意后形成一个以自然语言为载体的智能合约文本。第二阶段,高层权威将自然语言的智能合约转化为计算机代码,搭建以此代码为关联的区块链部门协作共享网。在该网络图1智能合约辅助政府部门间协调的流程示意图中,部门转化为节点,业务形成任务模块,并以业务的前后相继构成业务流,其间保有一定的独立性,依靠数据传递和审批关系形成彼此的链接。第三阶段,智能合约在运行中一旦出现违约,将自动启动相应的惩罚机制并进行预警,当预警累积到一定限度时终止,部门进行协调;可以调和的则采取补救措施,补救完毕即进入正常的第二阶段数据和业务的循环,而不能调和的继续上报并启动第三方权威干预。

图1 智能合约辅助政府部门间协调的流程示意图
(三)智能合约应用于部门协调的实践可行性
在我国政府行政的实践过程中,由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了大量临时性或特殊性的跨部门协调工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对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功能有所依赖。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逻辑大体分为确定成员、调配资源、动员合作、督办落实等几个程序。但是,议事协调机构在组织运行和进行协调时,经常发生各小组成员工作推进不实、协调配合不力、任务约束不严的问题。很多时候,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单位和权威领导给各个成员单位部署任务后,其他配合部门认为主要责任是牵头部门,所以在本部门工作推进过程中往往流于表面、敷衍应付,甚至完全依赖牵头机构督促。另外,由于无法有效考察监督工作的进展,致使出现面对功劳和利益即哄抢,面对问题和责任便互相告状的现象,工作完成时限和工作完成标准也无法进行更高效率的统一。如果在议事协调机构中运用智能合约技术,将会有力提升协调效能。
第一,工作进展信息准确可靠。智能合约技术采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功能,每个纳入区块链的节点动作都会被记录在区块链中,并会随时传播到所有节点。因此,各个议事机构中的行动者行为都会被其他参与者充分了解,任何敷衍应付的工作效果都将会被曝光,从而倒逼各个参与小组积极应对、履行相应责任。智能合约不仅将行动者的行为全部记录下来,而且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准确的追溯。区块链上的数据一旦广播之后会记录在每个节点上,如果有节点擅自篡改信息则会被其他节点发现。当不同小组间的行为被准确记录而且无法篡改时,个别小组就无法利用工作推进过程中各组行动记录观察缺失的便利,对发生纠纷和责任的过程进行模糊处理。议事协调机构的牵头部门能够利用智能合约准确把握各行动小组的工作进展,进而分析和判断出不同小组在协同配合时的具体情境,以确定相应的事故责任和功劳归属。
第二,责任关系更为牢固稳定。智能合约应用区块链技术,将各个区块通过链式结构串联起来,从而实现不同功能稳定牢固的结合。以时间戳、随机树和哈希值形成的指针进行排列的区块头,代表着各个行动小组的行动内容和责任分工,形成了地位平等而又前后相继的功能流程闭环。任何一个区块信息的变化都会反映在功能链条上,任何一个区块的变化都会引发整个功能链条的改变。因此,这种链式结构将整个协同配合的过程变得紧密而顺畅:每个行动小组在各自节点上的行动都将被放大从而无法忽略和隐瞒,任何节点小组的异常行动都会经过哈希值反映给其他小组。各个行动小组必须对功能上前后相继的小组负有明确的责任,并且大大增加了对整体任务的责任分担。外部领导机构若想查看和检验任务进展,不必查询整个数据体系,可以通过单一链条进行查验,这无疑增加了每个行动小组错误行为被暴露的风险,进一步加强了行动小组同所要协调整体任务的紧密性。
智能合约技术在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中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准确记录各个行动小组工作进展中的实际情况,杜绝哄抢功劳、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二是大幅提高了行动小组之间的紧密性以及行动任务的整体性,让任务整体进展时间和质量更加可控。
以上仅是本文结合行政管理的具体实践,讨论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前景、应用合理性,智能合约技术还可以应用于其他实践案例,诸如行政执法协调、同单位副职协调等问题。

四、讨论与建议
(一)政府科层制体系不会被智能合约所消解
本研究将区块链下的智能合约技术,引入到解决政府部门间协调困境的治理问题中来,从两个角度分析了其破解科层体制内源性问题的逻辑和技术可能性。但是,智能合约的去中心性和自动执行性会不会消解高层在组织内的权威性,甚至危及科层制这一古老的层级化治理体系呢?笔者认为,目前智能合约技术尚不具备危及科层体系的能力。从图1的流程可以看出,高层权威在制定规则以及解决重要纠纷时,仍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仅仅是中间执行的过程不再需要时时介入。智能合约在当下所提升的正是执行过程的效率。即便将来智能合约技术进化,只要高层权威把握住规则订立的主导权,其权威性就不会存在消解的顾虑。
(二)不足与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研究尚存在实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是未来应该加强研究的方向。部门间协议的订立规则仍然需要结合实证进行深入研究。本研究只粗略地谈到了智能合约的理论特性以及若干技术实现的规则,但是部门协调的过程极为复杂,需要以议事协调机构为主要调查对象进行深入的研究。例如在城市规划、食品药品、道路交通等容易产生协调事项的具体部门中,采用多案例的质性研究方法,对参与部门间协调工作的人员进行深度访谈,了解整个协调中任务分配、权责划分、协调记录等流程中信息沟通和纠纷解决等协调工作开展的细节,尤其是部门间框架协议签订过程及执行的细节。通过总结其中的共性多部门案例及多事件案例的共性,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部门间协调机制文本化、协议化、智能合同化的规则和流程。
原文链接
原标题:《魏巍:智能合约能解决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问题吗——基于逻辑理性和技术理性的双重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