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中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事在民法典施行前,诉在民法典施行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案外人枣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枣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枣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对案涉某某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2020年6月26日,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不再续聘枣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议向物业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物业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24时前退出某某花园,并提前十日移交相关物业材料。2020年8月4日,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再次向物业公司送达《移交有关资料的函》,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送达不再续聘的通知,并告知其应当办理的交接手续。2020年8月28日,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某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某某花园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某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薛城区常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日对物业公司与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物业公司同意2020年12月20日前撤出某某花园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意协助物业公司收缴业主所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给付物业公司2020年9月至12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枣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应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王某某支付2020年9月至12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并无不当,物业公司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民法典施行后,涉及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是本司法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统领整部司法解释。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同于纠纷的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法律事实发生时间通常早于纠纷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简介
李帅,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
原标题:《以案说“典” | 事在民法典施行前,诉在民法典施行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