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6月,牛某在某网约车平台的车主App上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3个月后,牛某取得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某网约车平台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于2020年封禁了牛某的车主账户。牛某认为,其系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平台封禁其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牛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网约车平台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并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牛某曾有以拍摄被害人裸体视频为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罪犯的记录,属于暴力犯罪范畴,某网约车平台封禁牛某账户合法,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网约车公司、运输管理处、公交分局等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心语

一、在无明文规定对“暴力犯罪”进行界定的情况下,结合网约车驾驶员犯罪行为的本质对其界定为属于“暴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中涉及的“暴力犯罪”情形均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秩序的行为。牛某所涉刑事案件中,牛某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直接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而是拍摄了裸体视频,该种方式与人们常规认知中的暴力犯罪行为有很大区别。这就带来了如何理解“暴力犯罪”的难题。
虽然常规认知中的暴力犯罪多为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暴力犯罪行为不应仅局限于此。本案在认定牛某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暴力犯罪行为之时,从牛某拍摄被害人裸体视频的本质进行分析,认为该行为对于被害人的隐私权、羞耻心、自尊心等均造成伤害,对受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认定该行为属于暴力犯罪范畴。
二、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对网约车平台合同中约定驾驶员需“无犯罪记录”进行了肯定,鼓励网约车平台更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
某网约车平台在协议中明确了网约车司机需“无犯罪记录”,虽然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更为严格,但该约定系基于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所制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尽管封禁账户会对该网约车司机的职业自由产生一定影响,但对特定从业人员择业的影响与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较,后者应当优先保护。


消费者权益应走向“终端维护”
据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计,2021年6月份网约车订单共计70146万单,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国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349.3万本。网约车出行正在成为公众出行的主流方式,网约车司机也成为了一个庞大的、不可忽视的新职业群体。基于网约车平台服务消费的特殊性,在使用过程中,乘客和司机将直接联系、直接沟通、一线接触。
网约车司机就成为了消费者接受出行消费服务的“终端”,是消费者用户体验直接来源,网约车司机注册与审核更是关乎公众出行安全的底层保障。本案中,法官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对于牛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进行深层次分析,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暴力犯罪进行实质化理解与适用。同时,对网约车平台注册合同严于部门规章予以肯定性评价,通过裁判的指引作用鼓励平台积极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实质主义司法实现对公众出行安全的维护。
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平台经济不仅正在改变着国家产业格局,也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消费方式。与此同时,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业态,必然会产生新型矛盾。面对此类新业态产生的纠纷,司法应以公正裁判明晰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则,引导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原标题:《裁判的力量丨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网约车平台有权封禁具有犯罪记录车主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