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部省市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汉滨公安分局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物资源保护,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汉滨段非法捕捞行动。近日,分局环食药侦大队迅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7月27日, 分局环食药侦大队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在汉滨区汉江四桥段巡查时,发现聂某某驾驶小船在汉江流域内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民警立即汇同区农业农村局对其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捕鱼工具进行扣押鉴定,等待鉴定结果后进一步处理。



2021年8月9日,民警发现聂某某不思悔改,仍顶风作案,继续制造“地笼”在汉江流域非法捕鱼,民警立即出动,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将正在四桥汉江段进行非法捕捞聂某某现场抓获,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讯问,聂某某对2021年以来多次驾驶小船使用“地笼”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聂某某使用捕捞工具属于十年禁捕期国家禁用工具。


目前,聂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汉滨分局刑事拘留,非法捕捞渔获物在固定证据后被放生,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十年禁捕相关知识普及

关于汉滨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相关政策规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城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汉江汉滨区段重点水域实行禁捕。
一、禁捕期限 :
重点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性捕捞; 汉江干流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禁捕水域
汉滨区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全段天然水域。汉滨区域内除上述区域外的其它天然水域,按照国家现行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继续实施。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造销售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鱼”“野生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虛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注意
法律链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解读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一男子禁渔期间非法捕捞被汉滨公安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