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枣庄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衣媛媛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栏目,以下是访谈实录:

衣媛媛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山东省三八红旗手
她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25年了
她所领导的团队
是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优秀妇女维权岗、山东省青年文明号
衣媛媛还担任着枣庄市多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
立足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她为十几所中小学做法制教育讲座
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开展法律知识竞赛
积累了丰富的法制教育宣讲经验
被评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枣庄市十大杰出青年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
这部法律修订的幅度非常大,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增加了1万字
着力解决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
原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
衣媛媛:站在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角度,我们首先要考量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一部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只能称之为“纸面上的法律”,现在的未保法了增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让未成年人保护法“长出了牙齿”,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法律威慑力!
违法犯罪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各种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对父母,比如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父母去接受家庭教育,包括对学校一些机关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处分,也规定了对相关的企业可以进行罚款,包括严重的要吊销执照。比如对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相关人员、组织可以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
宾馆酒店业的强制查询和报告制度
——例如,未保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执行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外地有名被性侵的被害人依法起诉被害时入住的宾馆没有尽到法律责任,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诉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未保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了被诉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6年前我们审理过一起案件,两帮中学生在酒店入住,斗殴,还火烧酒店,一个孩子就从楼上跳下去身亡,造成严重后果。像这样的中学生,按照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可以入住酒店的。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制度与行业准入制度——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当中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孩子太小,受到伤害以后,不敢不会不知道,或者说没有能力告知司法机关或者向有关人员反映,有些情况下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所以强制报告制度,应该说是及早发现,及早干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一个重要的制度。
我们基层法院在2015年曾经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张某某和妻子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其妻有精神障碍,后来越来越严重,遭到张某某的家暴,被娘家接回家生活,两个孩子跟他的母亲生活。有一次,他把9岁的女儿和7岁的儿子接回家居住,当晚,在儿子面前将女儿强奸,并且威胁孩子不许告诉别人。两个孩子上学后告诉了老师,老师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天下午,张某某来到学校,想把孩子接回家,他女儿吓得跑到老师办公室躲藏。张某跑到老师办公室强行要带两个孩子回家,两个孩子给老师下跪,求老师保护。老师看着凶神恶煞的张某某,最后还是让孩子跟他回家了。当晚,孩子再次被张某某强奸。因为张某以前没有照顾过孩子,孩子奶奶不放心,把孩子接回家照顾,男孩子告诉奶奶,爸爸晚上欺负姐姐,奶奶才发现了异常,向公安机关报警。这个父亲被判刑。
案件的审判很顺利,但是判决之后,我们法官在案件中发现了几个问题,第一,老师在发现孩子被侵害后,不是报警,积极保护孩子,而是选择消极回避问题。我们在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给相关部门发了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增加师德方面的教育,发现类似情况应该及时报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对于涉案的老师,没有任何可以对其教育处罚的依据。现在《未保法》有强制报告制度,对于不尽职尽责的老师,上级主管部门是可以给予处分的。
第二,对于被害女孩的父母,当时我们没有办法撤销他们的监护权。虽然两高两部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对于侵害亲生子女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权,但是在基层执行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当时我们办案的法官多发协调沟通,最后还是没有及时的启动张某某及其妻子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现在未保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让我们的办案人员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近年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再犯率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这些机构招聘工作人员的时候,要到公安、检察、法院的信息系统去查询,如果在信息系统里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就不能聘用该人员。另外在日常工作中,要每年定期对自己的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招进来的员工如果发现出现在信息系统中,根据规定可以依法解雇。——这是扎紧了行业入口!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如果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除了依照刑法对其可以相应刑事处罚之外,还应当禁止其在此从事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业禁止”措施既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也不属于刑罚之列,而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这是严控了犯罪人的行业出口!
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三)项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在第三者“学校保护”中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规定了如何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学校首先要建立防治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这样一个制度;其次发现这样的案件以后,学校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学校要开展跟他的年龄相适应的这样一个性教育,目的还是提高未成年人自身防护的能力。
家长是儿童第一保护人——委托照护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此外,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部分,首先明确了父母能做啥?父母应该做啥?比如说父母要对孩子的安全的生活进行照顾,包括要关注他的生理心理的这样一些健康,包括对他的财产要进行管理。一共列举了10项具体的监护制度,还列举了11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不能做的行为,比如不能虐待不能伤害,不得利用孩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要有正当理由的,比如父母外出打工了,实在没办法。没有正当理由的,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未保法》都规定得非常明确,也规定了哪些人不能委托,还规定了委托人从父母的角度来说,和被委托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在社会保护部分,对村委会居委会也规定,要协助当地的政府来监督被委托人。”

未成年人权益的政府保护
未保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利用国家亲权原则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例如,有些一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包括有的父母虐待孩子,这孩子需要带走,进行临时安置,这种情况怎么办?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来承担临时监护职责。那么还有一些情况下,国家承担长期监护的职责,比如说父母死亡了,父母确实查找不到,父母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不能做监护人,这种情况怎么办?国家就要来承担长期的监护职责。我今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在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后撤销了被害人的亲生父母、继父的监护权,现在,被害人在儿童福利院生活。
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保护
我国的网络娱乐服务业、网络支付技术可以说是世界上发展最快最迅捷的了,上至七十多岁的饕餮老人,下至两三岁牙牙学语的娃娃,人人都会玩手机,人人都离不开手机。随之而来的,就是网络依赖症,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已经不是新闻了,网游也已经成了一项体育项目了。最近流行的为网络游戏或网络充值,在直播平台“打赏”,处处都有未成年人的身影。他们对于网络的敏感,接受的快捷远远高于成人。针对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网络社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不知道主持人注意到没有,现在好多APP打开的时候,都会跳出来一个对话框,提示用户“为避免网络沉迷,保护未成年人,建议打开青少年模式”。这就是国家对网络从业者的强制要求。相关的网络公司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由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不仅可以解决平台掌握大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从而造成隐私泄露的问题,还可以更好地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这位衣媛媛法官看上去年轻
是因为她常年坚持跑马拉松的缘故
也正是因为她每早坚持锻练的习惯
她才能把如此繁重的工作应对自如:
她带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名法官
一年办理案件600多起!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比一般的刑事案件
它涉及家庭、学校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太多了……
很多事情,似乎不应该是法院干的活
但是她说——法院不管,又是谁来管呢?怎么也不能让孩子掉到空里!
法官,尤其是未成年人审判法官,真的是个良心活!
做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官
不仅需要专业
更需要职业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和爱心!
——王见看法
转自:周末说法节目
枣法之光
原标题:《枣庄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衣媛媛:《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法律“装上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