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带着这样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正式颁布并实施。
慈善法谈,为你详细解析“慈善法”,让公益慈善更有力量。
问题1:慈善组织及相关主体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
1、慈善组织的禁止行为
(1)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2)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3)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2、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1)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3、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法规依据:《慈善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问题2:什么是慈善募捐?
答:
1、定义和分类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2、公开募捐
(1)资格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方式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①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②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④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3)方案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4)信息公开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5)合作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3、定向募集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4、禁止行为
(1)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规定的方式。
(2)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3)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4)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政策法规依据:《慈善法》第三章]
出品:
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德恒(杭州)律所慈善法研究小组
作者:
张健博士

成立四十年,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致力于关爱妇女儿童,围绕家庭赋能、妇儿健康、教育助学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品牌公益项目,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做出了诸多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很多成绩。基金会先后被全国妇女联合会、浙江省人民政府等单位授予“中国妇女慈善奖之贡献奖”、“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第六届浙江慈善奖“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等荣誉称号。
原标题:《慈善法谈2丨慈善组织及相关主体的禁止行为有哪些?什么是慈善募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