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五个一百”:法官说典】邻居门外安装摄像头,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王某与张某系邻居。今年年初,张某因为家中曾失窃,在大门口安装了摄像头。王某认为张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经侵犯其隐私权,多次找张某交涉,要求张某拆除摄像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王某起诉至法院。

要弄清张某行为是否侵犯王某隐私权,我们先来看一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隐私、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出了明确的界定,也为我们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官释法

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一般来说,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这一点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而本案中,张某在自己家的大门口安装摄像头,会不会侵犯他人隐私呢?从现场调取的证据来看,张某家的摄像头拍摄区域为张某家大门及王某家门口区域,且摄像头为可移动视角,能够摄录王某进出住宅的信息和暴露王某的私人生活习惯,应当认定张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王某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调整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停止对王某隐私权的侵犯。

法官简介

安超,博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民法典“五个一百”:法官说典】邻居门外安装摄像头,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