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2019年2月,林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的小型轿车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因事故发生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尹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承担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林某赔偿尹某停运损失22079元。

专家点评
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尹某的车辆系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林某应予赔偿。至于停运损失数额如何确认,需要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等因素。在计算时,应将运营成本从收入中予以扣除。尹某提供的银行流水、网约车工资清单、租车协议等证据仅能反映其收入情况,无法反映其车辆营运期间必然产生的加油费、加气费等运营成本。据此,法院根据提供的证据,酌情扣除一定的运营成本,按7527元/月计算,赔偿数额为22079元(7527元/月÷30日×88日)。
此外,林某的车辆在投保时,约定有不计免赔特别条款,且本人在投保单上手写“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字样,故尹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林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应由林某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
如果主张停运损失,必须是合法的经营性车辆,需要有相关证照等证据证明。此外,车辆停运时间,一般以车辆实际维修的时间来计算,需要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提车单等。
来源:合肥普法
巢湖市人民法院
尚法 崇德 持廉 守正
原标题:《【以案释法】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后停运,损失该如何赔偿?》